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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精神的培育1330

论法治精神的培育班级:1330

成员:胡文婧13041101001王苏欣13041101002朱安琪13041101003余含13041101004韩蓉伟13041101005吴桐13041101006拉巴卓玛13041101007分工:小组讨论--全体成员ppt制作--胡文婧组长--王苏欣

以下内容按照问题讨论顺序整理第一部分古代中国的法治负责人:韩蓉伟13041101005一、奴隶制社会的主要法律

夏有乱政,而作禹刑;商有乱政,而作汤刑;周有乱政,而作九刑;吕命穆王,训夏赎刑,作吕刑。此外,注意郑国铸刑书;竹刑。

二、封建社会的主要法律

(一)战国时期-魏国李悝编纂的《法经》,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最系统的封建法典

(二)秦朝-《睡虎地秦墓竹简》

(三)汉朝-约法三章的原始意义;九章律

(四)宋宋刑统,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刊版印刷的法典

(五)明《大明律》改篇目为7篇

(六)清《大清律例》三、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

(一)太平天国《天朝田亩制度》体现平等、平均的思想

(二)清末(1840-1912年)钦定宪法大纲

从上可以看出尽管从战国时期已有了法律,但是在普遍认识上的古代中国是没有法治意识的。灌同祖先生在《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一书中指出:中国古代社会是身份社会;中国古代法律是伦理法律.梁治平先生认为,正是这两方面的结合构成了中国古代法的真精神.特别是在经历了八十年代那场人治与法治的大讨论后,绝大多数人认为,历史上的中国根本不存在法治意识.在中国的封建时代,就其实质而言,存在的应当的是\辅之以法的人治\换言之,封建时代的中国是人治观念盛行的社会.由于传统人治观念是一种历史的积淀,它在人们的思想中根深蒂固,在现实生活中也总是顽强地表现自己,这就使得我们的法治意识的确立与培养面临众多的困难与阻碍.可以这样说,人治观念不破,法治意识不兴。众所周知,古代中国是小农经济社会,按照最高统治者个人意志决定和实施国家的大政方针的管理国家的方法和制度。人治从来不是一般地讲人在治理国家中的作用,而是表示一个或儿个最高掌权者具有决定或改变国家命运的权力和作用.中国传统人治观念,就其性质和体系而言,是自然经济条件下,小农经济结构、专制政治制度、儒家伦理思想共同作用的产物,它所派生出来的权力拜物教、清官主义、人情主义、等级观念等旧的传统观念,对于现代法治意识的形成起着巨大的阻碍作用。在古代中国的人治社会中,价植被安上了等序的坐标,不同等级的人在社会中处于不同的位五,有不同的价值。正是基于这种价值观,尧、舜成为君王的楷模,\文死谏、武死战\

成为文臣武将的座右铭.既然价值观中注入了等级秋序的内涵,法的价值也就变得苍白无力.而承认法的存在和价值,正是形成法治意识的哲学基拙.法是国家制定的一种规则,是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社会关系的调整器.法的价值可以从不同的角度进行考察,总的说,它是人类社会的一种高功率的调整器。作为秩序和正义的综合体,法比任何个人的统治更具有连续性和确定性,它的优越性和作用是任何\人治\都无法比拟的.进步的人们总是崇尚法律至上,提出:\在专制政府中国王便是法律。因此,古代封建君主专制的制度下的中国并没有法治观念。

第二部分当代中国法治精神培育现状的思考负责人:王苏欣13041101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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