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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人民防空建设经费筹集管理规定

南京市人民防空建设经费筹集管理规定

宁防办[2003]70号

为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加强人民防空工作的决定》(中发[2001]9号)、《南京战区贯彻第四次全国人民防空会议精神的实施意见》([2001]联字第1号)、《关于加快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的意见》([2002]联字第1号)、《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防办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人防工作的几点具体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01]140号)和《中共南京市委、南京市人民政府、南京军分区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人民防空工作的决定》(宁委发[2001]46号)等文件精神,贯彻\长期准备、重点建设、平战结合\的方针,适应打赢高技术局部战争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促进我市人民防空建设与经济建设、城市建设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关于颁发〈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的通知》([2003]国人防办字第18号)和《江苏省人民防空建设经费筹集管理规定》(苏防办字[2002]52号、苏财综[2002]107号、苏价服[2002]294号)等文件规定,现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南京市人民防空(以下简称人防)建设经费筹集管理规定。

一、人防建设经费筹集范围

(一)人防建设经费筹集的区域范围

人防建设经费筹集的区域范围是指本市行政辖区范围内的市区、郊区、县、镇、新区、开发区、保税区、工矿区和各类园区。

(二)人防建设经费筹集项目及对象

1、地方财政安排的人防建设经费。指列入市、区、县财政预算,由市、区、县财政部门拨给同级人防办公室用于人防建设的经费。

2、企业应缴纳的人防建设经费

企业(含中央、省内外、部队驻宁企业)包括:

(1)内资企业(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合作企业、联营企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其他企业)。

(2)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合资经营企业,合作经营企业,港、澳、台商独资经营企业,港、澳、台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3)外商投资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3、实行自收自支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应缴纳的人防建设经费

4、个体工商户应缴纳的人防建设经费

5、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应建而未建应缴纳的易地建设费。凡在规定的区域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新增面积)的民用建筑(包括住宅、办公楼、会堂、教学楼、图书馆、科研楼、学生宿舍、医院、旅社、招待所、宾馆、饭店、培训活动中心、浴室、商场、仓库、体育场馆、影剧院、娱乐用房、机场、车站、加油站、沿街门面房、经营管理用房、大体量建筑群等各类建筑),不论其建设单位性质、投资来源,都必须按规定配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如确因地质条件和其他因素,不能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的,经人防部门批准,建设单位或个人应按规定缴纳易地建设费,由人防部门用于统一修建防空地下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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