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规范(试行)》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规范(试行)》的
通知
国土资发〔2011〕14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建设高标准基本农田精神,全面推进土地整治和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工作,部研究制定了《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规范(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四日
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规范(试行)
前言
为规范推进农村土地整治工作,大力加强旱涝保收、高产稳产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促进耕地保护和节约集约利用,保障国家粮食安全,促进农业现代化发展和城乡统筹发展,制定本规范。本规范由国土资源部制定并负责解释。1范围
1.1本规范规定了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的基本原则、建设目标、建设条件、建设内容与技术要求、建设程序、公众参与、权属管理、信息化建设与档案管理、绩效评价等。
1.2本规范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活动。
1.3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除应遵循本规范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1.4各省可按照本规范,根据当地实际,制定省级细则。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规范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规范。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规范。gb50288-1999灌溉与排水工程设计规范gb5084-2005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t50509-2009灌区规划规范gb/t50363-2006节水灌溉工程技术规范td/t1012-2000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规划设计规范td/t1013-2000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验收规程
td/t1014-2007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技术规程td/t1032-2011基本农田划定技术规程3术语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规范。
3.1农村土地整治
对农村地区低效利用和不合理利用的农用地、建设用地以及未利用土地,通过田、水、路、林、村综合整治,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提高耕地质量,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和生态环境的土地利用活动。
3.2高标准基本农田
一定时期内,通过农村土地整治建设形成的集中连片、设施配套、高产稳产、生态良好、抗灾能力强,与现代农业生产和经营方式相适应的基本农田。包括经过整治的原有基本农田和经整治后划入的基本农田。
3.3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
以建设高标准基本农田为目标,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整治规划,在农村土地整治重点区域及重大工程、基本农田保护区、基本农田整备区等开展的土地整治活动。4总则
4.1坚持“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规范开展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4.2坚持规划引导,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整治规划为依据,兼顾相关部门规划,统筹安排,规模整治,优先在基本农田范围内建设。
4.3坚持因地制宜,实行差别化整治,根据不同区域自然资源特点、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土地利用状况,采取“田、水、路、林、村”综合整治措施。
4.4坚持数量、质量、生态并重,促进基本农田数量稳定、质量提高、景观优化、生态良好。4.5坚持农民主体地位,充分尊重农民意愿,维护土地权利人合法权益,依法保障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和受益权,鼓励农民采用多种形式参与工程建设。
4.6以土地整治专项资金为引导,聚合相关涉农资金,集中投入,引导和规范社会力量参与。5建设目标
5.1优化土地利用结构与布局,实现集中连片,发挥规模效益。5.2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提高高标准基本农田面积比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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