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职责分工和工作程序的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落实监管责任,规范监管行为,提高监管效率,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促进银行业合法、稳健运行,保护存款人和其他客户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依法对全国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业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监管对象包括。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住房储蓄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邮政储蓄机构、汽车金融公司、外资金融机构以及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
第三条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按照审慎原则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市场准入、日常营运和市场退出的全过程进行监管,依法查处和取缔擅自设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与非法从事银行业金融机构业务的活动。
第四条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市场准入的监管包括:
(一)法人机构和分支机构的筹建与开业;
(二)拟任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审查,并对其任职期间行为进行监管(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三)法人机构的注册资本变更、股权变动和改制计划;
(四)修改章程;
(五)机构更名、升格、降格、迁址等;
(六)机构的分立与合并事项;
(七)业务范围的调整以及新业务的开办;
(八)金融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九)其他变更事项。
第五条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通过非现场监管和现场检查的手段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营运进行监管。
非现场监管包括收集、审查、整理和分析银行业金融机构各种报告、统计报表及其他监管信息,生成风险监管指标值并进行风险监测分析、评价与预警,形成非现场监管报告,提出整改措施或作出现场检查决定(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现场检查是直接深入到被监管机构进行实地检查和风险判断分析,包括评价银行业金融机构报告报表的准确性、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资产质量状况、资本金和资产损失拨备的充足性、会计财务处理的审慎性、管理信息系统的完善性、合规经营情况以及非现场监管和以往现场检查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等。现场检查结束后要提交现场检查报告,向被检查机构反馈检查意见,对发现的问题要提出监管措施或作出处罚决定并跟踪整改落实情况(具体办法另行规定)。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实施数据大集中后的信息安全工作进行监管,对金融诈骗、盗窃、抢劫案件进行综合分析,督促制定防范措施。第六条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解散、行政关闭和依法申请破产等市场退出以及停业整顿、机构重组进行监管。
第二章监管工作组织体系
第七条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设立派出机构,建立会总部(以
下称银监会)、监管局(以下称银监局)和监管分局(以下称银监分局)三个层次的监管工作组织体系,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部门落实、责任到人、加强考核、严格问责”的工作制度。
银监局和银监分局根据监管工作需要在县(市)一级设置监管办事处。监管办事处是银监局或银监分局的办事机构,在上级监管机构的统一管理和集中调度下履行有关监管职责。第八条银监会的监管职责主要包括:
(一)制定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业务活动监管规章、规则和政策;
(二)对全系统的监管工作进行规划、部署和指导,并组织实施;
(三)直接负责对全国性银行业金融机构法人机构的监管(全国性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具体名单由银监会另行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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