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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用工主体对劳动者的保险利益

保险利益原则是保险当事人在进行保险活动时必须遵守的一项原则。根据我国保险法对保险利益的规定可知,保险合同当事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以及在保险合同生效以后的存续期间,应当对作为保险标的财产或者人身享有保险利益。在人身保险中,法律只要求投保人在与保险人签订保险合同时,应当与被保险人存在保险利益关系。如果投保人在投保时对被保险人就缺乏相应的保险利益,则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的保险合同因为违法而不能产生法律效力。我国保险法在第12条对保险利益的含义做了相应的规定,根据该条规定,所谓保险利益,就是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法律对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利益的规定是不同的,用工主体与劳动者之间属于人身关系,涉及的是人身保险。我国保险法对人身保险中投保人对哪些被保险人拥有保险利益有直接规定。根据我国保险法第31条的规定,在人身保险中,投保人对其自己以及对与投保人有一定亲属关系的人,如投保人的配偶、子女、父母等,都具有保险利益。除了上述这些因为与投保人具有亲属关系而使投保人具有保险利益的人以外,在保险法第31条还规定,投保人对与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也具有保险利益。但是,笔者认为,我国保险法关于投保人对劳动者保险利益的规定,存在一定的问题。下面本文就该问题进行分析、探讨。

1对保险利益的界定

在分析投保人对劳动者的保险利益之前,首先需要对保险利益进行界定。我国保险法对保险利益没有明确的定义。保险法只要求保险利益是应当是一种法律上承认的利益,至于法律承认的这个“利益”到底是什么,法律没有具体规定,理论上也没有确定的定义。但是,有学者给出了判断保险利益是否实际存在的思路:没有发生保险事故时可以获得利益的人及发生保险事故以后在经济上受到损失的人,具有保险利益。笔者认为,这种观点是合理的。考察保险实务可以发现,不管是人身保险还是财产保险,如果没有发生事故,则意味着投保人、被保险人的现有经济利益就不会遭受损失,即保持了其已经拥有的经济利益,以及可以获得预期的经济利益;如果发生了保险事故,其人身将会受到伤害、财产将会受到损失,因此会出现收入减少甚至丧失、医疗费等费用支出、财产灭失、财产价值降低等情况,从而造成现有及预期经济利益的丧失、减少。因此,保险利益就是投保人、被保险人在经济方面的利益。这种利益包括两种情形:获得的利益和失去的利益。前者可称为“正利益”,后者可称为“负利益”。拥有“正利益”,意味着人们实际获得、持有经济利益;而拥有“负利益”则意味着人们失去现有的经济利益。如果投保人拥有“正利益”或者拥有“负利益”,就说明其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

2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保险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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