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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陵市征收土地管理办法40号令

铜陵市征收土地管理办法

铜陵市人民政府令第40号

《铜陵市征收土地管理办法》已经2008年5月9日市人民政府第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李明

二○○八年五月十九日

铜陵市征收土地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征收土地管理,维护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建设用地征收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

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征收土地以及使用转户后剩余土地补偿安置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政府建立征收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协调征收土地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征地规划、征收、储备、供地、管理的统一。

辖区政府负责组织本辖区内土地征收事宜。

第四条市、县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征地计划编制、审查报批和监督管理工作,其土地征收办公室负责具体事务性工作。

市政府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主管部门做好征收土地工作。

第五条城市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土地实行批次连片征收,条件允许的地方可先转户后安置。

第六条市、县、区政府建立征收土地专项资金,并负

责资金的足额到位,以保障征收工作的正常开展。

征收土地资金使用情况应向社会公开,并接受社会监督和财政、审计、监察部门的依法监督。

第二章征收调查

第七条市、县国土资源部门根据土地年度供应计划向辖区政府下达征收通知,同时通知公安部门依法冻结征收范围内户口,通知房地产管理部门停止房屋产权登记,通知征收区域停止各类建设活动。

第八条辖区政府根据征收通知组织征收调查工作,并按初始登记、初审、审核(认证)等程序进行。

初始登记由村(居)委会对拟规划用地范围内的房屋、人口、宅基地、土地承包经营等情况在7日内完成进行登记造册,并向社会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初审由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根据村(居)委会公示结果3日内完成初审,并向社会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审核由县、区政府根据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公示结果3日内完成审核,并登报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征收认证工作由市规划、建设、国土资源、房地产、财政、公安、农业、监察等部门共同实施。需要认证的,由辖区政府提出申请,相关部门根据辖区政府提供的初始登记、初审、审核的相关材料进行认证。

第三章征收程序

第九条辖区政府或土地储备机构按照征收报批要求,向国土资源部门申报。

第十条征收土地由国土资源部门会同劳动保障部门根据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拟订方案,报送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

征收土地方案应告知被征地农民听证权利,依申请举行听证的,听证笔录作为报批资料附件一并上报。

第十一条市、县政府应在收到征收土地批准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被征收土地的乡(镇)、村、组内以书

面形式公告。

第十二条征收土地公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征地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和批准用途;

(二)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位置、地类和面积;

(三)征地补偿标准和农业人员安置途径;

(四)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地点

第十三条被征地权利人应在公告之日起15日内,持土地权属相关证件到指定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逾期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其补偿以辖区政府调查、审核(认证)结果为依据。

第十四条国土资源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在征收土地公告之日起45日内,以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拟订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并予以公告。

第十五条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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