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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发展问题分析

一、一般理论综述

(一)关于新型农村集体经济概念及特征。关于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的概念没有统一的界定,中央没有权威的说法,学术界的研究也相对较少。梳理中央文件可以看出,中央对新型农村集体经济有特定内涵,但无明确界定。1999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规定:“农村中的生产、供销、信用、消费等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是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2015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大改革创新力度加快农业现代化建设的若干意见》提出要“探索农村集体所有制有效形式,创新农村集体经济运行机制”,“对经营型资产,重点是明晰产权归属,将资产折股量化到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发展多种形式的股份合作”。2016年12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出台的《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把农村集体经济界定为“集体成员利用集体所有的资源要素,通过合作与联合实现共同发展的一种经济形态,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重要形式”。学术界有如下几个观点。一是认为新型农村集体经济这一概念应更多从时间发展维度来理解[1]二是认为它是“以集体所有、股份合作为核心特征,通过劳动者的劳动联合和资本联合,推动集体产权在集体与个人中的公平分配,实现激发动力与提升能力的良性互动,社会主义原则与市场经济机制的有机平衡以及农村经营的统分结合”的经济形式[2]三是认为它“是指按照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产权制度要求,以成员自愿合作与联合为原则,通过劳动者的劳动联合或劳动者的资本联合实现共同发展的一种经济组织形态”[1]四是认为,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包括各种合作经济。“不论哪一种合作经济形式,只要坚持自愿互利原则,提取一定的公共提留,劳动积累和资金积累归集体所有,实行按劳分配或按劳分配与按要素贡献分配相结合,都是社会主义合作经济,构成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实体”。[3]五是认为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的发展“新”在发展内涵、最终目标、资源分配形式、发展路径等诸多方面,这些“新内容”都和传统的农村集体经济发展,有着实质上的不同。[4]综上所述,所谓新型农村集体经济是相对于改革开放前的农村经济集体所有、集体经营模式和改革开放以后建立在家庭承包经营制基础上的“统分结合”双层经营模式而言的,是对家庭承包经营制度实行以来全国各地探索的农村集体经济产权制度改革做法的概括与肯定,是社会主义农村集体经济所有制的重要组成部分。从存在方式看,可能是合作经济,也可能是股份经济。从合作、入股手段看,既可以是土地、资金,也可以是劳动或者其他因地制宜的方式。一言以蔽之,新型集体经济是在不动摇农村集体所有制根基的前提下,农村集体经济实现方式的新探索。与以往的农村集体经济相比,在所有权属关系、经营方式、分配方式、实现途径等方面有存在较大的创新。

1.从所有权属关系看,在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性质的基础上,承认农民土地承包权作为新的土地产权的形态,并赋予农民承包权一定的处置权和收益权。承认农村种类多样的合作经济、股份经济是集体经济资产存在的重要形式。准许农民入股方式多样化,土地、资金、劳动、实物、技术、知识产权等皆可入股,并以此获得收益。

2.从经营方式看,既不是传统的政社合一模式,也不是改革开放以来的“两权”分离模式,而是变成了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离模式

3.从分配方式看,体现为各种生产要素分配方式的融合。既有按劳分配、按资分配,同时还可以通过土地入股等方式获得租金,通过技术、知识、管理等其他形式入股参与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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