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监察对象监督管理研究
摘要。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国有企业在我国的经济发展中具有重要的地位,但由于国有企业的特殊性,容易出现监督不足的现象。对国有企业监察对象监督管理可分为内部监督研究和外部监督研究,内部监督应设立三层次的监督关系,保证监督的全面,健全三权分立的治理,保证运营、监督、决策的有效分离;对外部监督应提高提出了国家公权力对于国有企业的监督功能,以及社会监督的监督职能。
关键词:监督管理;国有企业;经济发展;三权分立
对于国有企业的监督工作,目前研究的重点更偏向内部监督机制,对于外部监督提及较少[1]。国有企业一直是我国的重要物质基础以及政治基础,但目前监管问题仍然存在,企业制度不健全,国有资产流失严重,对国有企业监督管理的研究,对发挥国企在国民经济发展中的作用有着重要意义。国有企业存在不同组织形式,一种完全受国家监督控制,一种是在一定程度上受到国家监督控制,还有一种较少受到国家监督控制[2]。国有企业在的经济上并不具备独立性,主要受国家控制,常由政府相关机构直接管理。国有企业虽然资产受到国家控制,但存在独立的法人,国有股份公司是以股份制度来建立的公司,股份除国家外,还有许多外界股东,公司的经营主权受经营者以及股东控制。国有企业发展的根本核心是保障国有资产安全,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因此,加强监督管理的目的就是在此。
一、国有企业的内部监督研究
(一)建立监督委员会。在国有企业的管理和监督中,依据现代治理结构理论,董事会才是治理结构的中心。董事会的构筑应当采取独立董事票决策,由政府推荐具有经验的人员进入企业,独立董事应该占公司董事会半数以上。但是在二元治理体制下,容易出现信息不对称的问题,董事会为了提高监督效果,设立了监督委员会。纪检监察机构和监事会,是对于国有资产的保护,也是腐败情况出现的审查[3]。通过设立监督委员会,将监督与董事会相结合,使监督的过程中更加一体化。除纪检监察的董事,监督委员也可以由独立的董事来担任,这样既可以保证监督的独立性,也可以保证监督委员会监督的权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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