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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村医生养老保障研究

关键词:乡村医生;养老保障;需求;研究现状

乡村医生是农村三级卫生服务网络的网底,是广大农村居民健康守门人,在农村卫生工作中发挥着难以替代的重要作用。其发展历程经历了四个阶段,从专职“农民”到专职“赤脚医生”到“半农半医”的“乡村医生”再到职业化的“乡村医生”[1],可以说乡村医生是中国特色语境下的特有称呼,是对农村卫生工作者职业化工作的一种肯定。随着医改的深入推进,乡村医生队伍发展面临着身份尴尬、待遇不稳、老无所养、人才短缺等诸多难题。其中,养老缺乏保障问题已经成为影响基层卫生服务体系稳定性的重要因素[2]。近年来,解决乡村医生养老后顾之忧的呼声此起彼伏,政策设计者也深刻意识到解决该问题的重要性。在政府发布的一系列关于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政策文件中,如《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等,都要求各地要建立和完善乡村医生养老政策。2015年,李克强总理在国务院的常务会议上强调:“要千方百计提高乡村医生待遇,要让乡村医生岗位真正变得有吸引力”,以此来稳定乡村医生队伍,继续发挥他们的基层卫生服务网底作用。

1乡村医生养老保障模式

由于目前国家只是对乡村医生养老保障出台框架性的指导意见,还未制定统一的养老政策,因此,全国各地对此的政策规定及做法有所不同。当前,我国对乡村医生养老保障的探索主要是根据乡村医生的年龄,分类实施保障。对于未达到退休年龄(男未满60周岁,女未满55周岁)的在岗乡村医生,根据他们的执业资格、户籍类型或是否与乡镇卫生院签订劳动合同等条件,引导其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乡村医生养老保险;而对于已达到退休年龄的在岗或离退岗的乡村医生,主要是通过发放乡村医生养老生活补助的方式来保障他们的晚年生活。见表1。

1.1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模式。政策规定对于符合条件的在村卫生室执业的乡村医生(持有《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可在户籍所在地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如吉林;对于不属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的乡村医生,可在户籍所在地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如山东、河北、河南、江西、海南等;各地可结合实际情况,组织符合条件的在岗乡村医生参加较高缴费档次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如福建;乡村医生可根据个人的缴费能力和参保意愿,按规定自行选择是否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如天津。对于乡村医生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各地基本上是按现行政策规定办理。

1.2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模式。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方式有两种,一是对符合条件的聘用到乡镇卫生院统一管理的在村卫生室执业的执业(助理)医师,与乡镇卫生院签订劳动合同的,由乡镇卫生院组织其参保,其养老保险费由乡镇卫生院和乡村医生个人按规定的比例共同缴纳,如辽宁、甘肃、福建、广东等。二是以灵活就业人员的身份参加,参保费用由乡村医生个人承担,同时,鼓励有条件的地方给予适当的补贴,如宁夏、新疆、江西、天津等。对于乡村医生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补助资金基本上是由市、县(区)政府统筹解决;乡镇卫生院所交部分的养老保险费用,政策规定一般是由县级财政核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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