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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传染病疫情防控法律问题分析

2020年伊始,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在全国快速蔓延。2020年1月20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将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简称“新冠肺炎”)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从此将新冠肺炎防治工作纳入了适用于重大传染病疫情防控相关法律的法治轨道。与此同时,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应对疫情要依法科学有序防控,要在法治轨道上统筹推进各项防控工作。目前,我国在疫情防控上已取得了阶段性胜利,但同时也暴露出了诸多短板,其中疫情应对中的行政强制措施法律问题值得进一步深思和商榷。

1重大传染病疫情防治相关法律依据及概念界定

1.1重大传染病疫情防治相关法律制度近年来,在应对传染病防治及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领域,我国初步建立了系列法律法规规章体系,为有效应对各种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提供了法律依据,见表1。1.2相关概念界定重大传染病疫情相关概念。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重大传染病疫情是指某种传染病在短时间内发生、波及范围广泛,出现大量的病人或死亡病例,其发病率远远超过常年的发病率水平的情况。传染病在人群中暴发、流行,其病原体向周围播散时所能波及的地区称为疫区。新冠肺炎疫情是新中国成立以来传播速度最快、感染范围最广、防控难度最大的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行政强制措施的概念。卫生领域的行政强制措施是指卫生行政执法机关为了制止正在发生的违法行为或避免紧急危险而对相对人的人身、行为或财产采取强力方法的行为[1]。在卫生领域实施强制的具体形态包括强制隔离、隔离治疗,强制检疫和查验[2],医学留验和观察,宣布及封锁疫区,限制或停止聚集性活动,卫生处理等。

2重大传染病疫情防治中强制措施法律适用困境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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