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区环境卫生管理办法
景区环境卫生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景区环境卫生工作,落实环境卫生责任制,建立健全长效管理机制,打造整洁、优美、文明、和谐的一流风景区,根据《浙江省风景区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景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环境卫生范围及责任人1、景区办公室(各部门负责)2、景区停车场(行政部负责)3、景区内游船码头(游船经理负责)
4、绿化带、游步道、空地及建筑物周围(卫生保洁部负责)5、太湖湖面水域(渔业部负责)
二、卫生要求及标准
1、景区内。游玩设施干净整洁,无异物,灰尘,蜘蛛网和虫类,各类设施摆放整齐。
2、景区游步道及周边。干净整洁,无积水,纸屑及瓜果等杂物,道路畅通无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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