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学校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党的作风建设,增强我校党组织的凝聚力战斗力,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和市教育局党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的实施办法》,结合本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加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必须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党总支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一级抓一级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坚持教育为主,防范在前,标本兼治,重在治本的原则;坚持自律和他律相结合,实事求是、讲求实效的原则。
第三条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是学校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必须履行的职责,同时接受上级党组织和群众的指导、监督。
第四条学校党政领导班子对本校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基本责任是:贯彻实施廉政规定,建章立制,抓好落实、检查、考核、总结、奖惩。
学校党政正职对本校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并对班子及其成员以及分管部门的正职负直接领导责任,党政正职之间互负直接责任。班子其他成员对各自分管部门的正职负直接领导责任。上述领导干部对责任对象应负的基本责任是:教育的责任、检查的责任、监督的责任和帮助整改的责任。
第五条学校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工作中应履行的具体责任是:
1.严格执行党风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和制度,认真完成上级布臵的各项党风廉政工作任务,针对学校实际,制定措施,组织落实。
2.采取各种形式对本校的责任对象进行以遵纪守法、廉洁奉公和党风廉政建设各项方针政策为主要内容的宣传教育,组织好有关学习,掌握责任对象的学习情况。
3.定期或不定期与责任对象谈心。对责任对象可结合工作、学
习、思想、生活等情况交换意见,了解他们的思想状况,每年不少于一次。
经常听取各方面对责任对象的反映,了解和检查责任对象遵纪守法、廉政勤政等方面的情况,发现问题要及时提醒,督促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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