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建激励机制工作实施细则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做好抓基层打基础有关工作,建设一支思想政治素质好、带富能力强、协调能力强的村干部队伍,使村干部在岗有合理待遇、干好有发展前途、退岗有一定保障,根据县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乡实际,特制定如下实施细则:
一、加强村干部职数管理
1、村干部指依照《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通过基层党员、群众选举产生,或经上级组织依法任命的村“两委”班子成员。
2、建立村干部职数管理制度。纳入职数管理、实行职数控制的村干部是指在依法产生的村“两委”班子成员中,根据工作需要,经“三审核两公示”程序确定,固定在村级组织从事日常工作的村“两委”班子主要成员。“三审核两公示”是指村“两委”联席会议审核、乡党委审核、县委组织部审核,在村务公开栏公示和乡党务公开栏公示。对纳入职数管理的村干部,按照基本报酬+业绩考核奖励报酬的方式,发给村干部工作报酬。其他不固定在村级组织从事日常工作、没有纳入职数管理的村“两委”委员,由村级组织根据其工作情况发放误工补助。
3、纳入职数管理、发放基本报酬的村干部人数,按照各行政村人口规模、地域大小、经济状况等因素核定,一般每个行政村3至5人,其中高塘村(合并村)5人,长垅村4人,罗桥村4人,大垅村4人,顾田村3人。每个行政村的具体职数以县委组织部核定为准,超过3人的已报县委组织部审核同意后备案。
4、严格实行村干部职数管理,严禁超职数配备村干部。凡是超职数配备的行政村,不增加基本报酬的发放人数,禁止从转移支付资金中支付超职数人员的工作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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