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供销社干部任职廉政谈话制度
第一条为切实加强对领导干部的教育、管理和监督,结合本办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实行领导干部廉政谈话制度,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立足于教育,着眼于防范,努力提高单位领导干部的廉政勤政意识和遵纪守法的自觉性。
第三条领导干部廉政谈话制度,是指领导干部任职廉政谈话、警示谈话、诫勉谈话三项谈话制度。
第四条办领导干部廉政谈话工作由纪检组长牵头,秘书股协助。
第五条本制度所涉及的谈话对象为本单位职工。
第六条谈话的时间和内容
(一)新任职干部的廉政教育谈话在其到新工作岗位报到之前进行,如有特殊情况也应在其到任之后10天内进行,一般情况下与组织人事部门对干部的任职谈话结合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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