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兴市关于加强经营性用地建筑容积率管理的通知
关于加强经营性用地建筑容积率管理的通知
泰政发〔2009〕86号
市各有关部门:
为切实加强经营性用地建筑容积率管理,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部门关于经营性用地出让及容积率管理的规定,现就我市经营性用地建筑容积率管理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严格控制容积率计算的标准
实施规划管理时,建筑工程的建筑面积计算按照《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05)的规定执行。遇有特殊情况,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关于建筑物层高
1、住宅建筑层高大于3.8米且小于等于4.5米时,其建筑面积均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1.5倍计算,并计入容积率;层高4.5米以上的,其建筑面积均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2.0倍计算,并计入容积率。跃层式住宅、低层住宅等起居室(厅)层高在户内通高时以及住宅坡屋顶不计入超高范围。
2、办公建筑层高大于4.5米且小于等于5.4米时,其建筑面积均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1.5倍计算,并计入容积率;层高5.4米以上的,其建筑面积均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2.0倍计算,并计入容积率。
3、商业建筑层高大于5.1米且小于等于6.0米时,其建
筑面积均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1.5倍计算,并计入容积率;层高6.0米以上的,其建筑面积均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2.0倍计算,并计入容积率。
(二)关于地下空间利用
地下空间的顶板面高出室外地面1.2米以上(含1.2米),视为地上建筑,其建筑面积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并计入容积率;地下空间的顶板面高出室外地面不足1.2米的,其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建筑室外地坪标高不一致时,以周边最近的城市道路标高为准加上0.3米作为室外地坪,然后再按上述规定核准。
(三)关于建筑物阳台、入户花园及飘窗
1、建筑物阳台进深不大于1.8米,不论阳台是否封闭,其建筑面积按该阳台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建筑面积,并计入容积率;阳台进深超过1.8米的,按超出部分水平投影计算建筑面积,并计入容积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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