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法下企业购买保险新形势分析
摘要。2020年3月,我国正式实施的新《证券法》引起了相关各界的广泛关注,尤其是专门设置的相关“投资者保护”章节。“代表人诉讼”制度的引入也彻底扭转了当前中小投资者诉讼难的局面。但是,这对于企业自身和董事高管来说,则意味着更高的诉讼风险。董事高管责任保险作为最近几年逐渐被重视的舶来品,设计的初衷就是将企业和董事高管面临的诉讼风险转移给保险公司。那么,在当前新《证券法》实施的情况下,企业是否有购买此保险的必要,本文将对此进行理论分析。
关键词:新《证券法》;董事高管责任保险;诉讼风险
一、引言
2020年3月1日,历时四年多、历经全国人大常委会四次审议的新《证券法》正式登上我国资本市场舞台。此次证券法修订内容的特色之一就是专门设置“第六章投资者保护”章节,从事前加强对投资者类型的管理、事中加强投资者资产收益权的保护、事后理顺证券民事诉讼制度三个环节规定了投资者保护制度。其中最令人瞩目的当属引入“代表人诉讼”与“默示加入、明示退出”等证券民事诉讼制度,从根本上打破了原本中小投资者力量弱、诉讼难的困境,提高了投资者保护水平。救济途径的打通,一方面,为我国资本市场大量、分散的中小投资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提供了法律层面的制度保障;另一方面,中小投资者积极维权也将大大提高企业的诉讼风险和董事高管的履职风险。极高的诉讼风险就像悬在董事高管头上的“达摩克利斯之剑”,使得企业高管无法完全施展自身才能,对待类似企业研发创新等高风险、长周期的项目决策更是因忌惮研发失败产生的潜在被诉风险而畏手畏脚。如何转移董事高管可能面临的履职风险、充分调动其工作积极性,董事高管责任保险(directors’andoffi-cers’liabilityinsurance,以下简称董责险)就是其较好的选择。董责险是一种职业责任保险,设计的初衷就是将投资者针对董事高管个人诉讼产生的有关法律费用和民事赔偿相应转移给保险公司。但是,董责险在中国引入较晚,投保率也远不及欧美等西方国家,并且在学术界,引入董责险会对企业董事高管产生过度保护还是会提高公司治理水平并未形成统一的研究结论。那么,在新《证券法》实施之后,面临巨大的诉讼风险,企业是否有必要引入董责险。
二、董事高管责任保险的影响因素及治理效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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