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我市设防城镇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我市设防城镇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
下室建设标准的通知
渝办发[2005]204号
发表时间:2008-12-2215:16:48点击率:1150次来源于: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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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根据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和财政部联合颁布的《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2003]国人防办字第18号)和2005年7月市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修改〈重庆市人民防空条例〉的决定》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结合我市实际,就调整我市设防城镇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建设标准通知如下:
一、新建民用建筑按下列标准修建防空地下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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