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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党政干部作风和效能问责暂行办法

台州市党政干部作风和效能问责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党政干部的管理和监督,增强党政干部的责任意识,进一步改进干部作风,提高机关效能,优化发展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和《浙江省影响机关工作效能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党政干部是指全市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民主党派机关的工作人员。

第三条实行问责坚持严格要求、实事求是,权责一致、惩教结合,依靠群众、依法有序的原则。

第四条党政干部受到问责,同时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第二章问责的情形

第五条对党政干部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作风不实、效能低下,损害管理服务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和后果的,按照本办法进行责任追究。

第六条党政干部违反作风和效能建设规定应予问责的具体情形,每年年初由中共台州市纪委、台州市监察局会同相关部门根据党委、政府的工作重点和人民群众反映的突出问题,可通过问卷调查、媒体公示等方式征求公众意见后确定并公布。第七条有本章所列问责情形,属党政干部个人行为的,对当事

人进行问责,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同时对有关领导进行问责。属单位行为的,对单位主管领导或主要负责人进行问责。在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方面出现的问题,按《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追究有关领导干部的责任。第三章问责的方式及运用第八条问责方式:

(一)口头效能告诫;

(二)通报批评;

(三)书面效能告诫;

(四)责令公开道歉;

(五)停职检查;

(六)调离工作岗位;

(七)引咎辞职;

(八)责令辞职;

(九)免职;

(十)辞退

以上方式除辞退外,可单处或者并处。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问责:

(一)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有徇私舞弊行为,收受或者变相收受当事人财物的;


(未完,全文共2540字,当前显示836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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