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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壤污染防治立法实践及建议

摘要。《土壤污染防治法》的出台填补了中国土壤污染防治方面的法律空白。自《土壤污染防治法》出台后,部分省份开始积极探索省级法规的出台。在对天津市、山西省、山东省、广东省出台的相关条例或办法进行梳理的基础上发现,各地立法在细化内容、提高可操作性、突出地方特色等方面进行了尝试,但也存在与现有管理制度不衔接、部分条款落实难度大、部分制度仍缺乏可操作性等不足,提出应加强立法前期工作、明确问题导向和依托经验、加快配套政策制定等建议,为其他省份土壤污染防治立法提供参考。

关键词:土壤污染防治;省级立法;建议

2019年1月1日,我国正式实施《土壤污染防治法》(以下简称《土壤法》),填补了我国土壤污染防治方面的立法空白。《土壤法》的颁布,是我国土壤环境管理工作的重要“里程碑”,为打好净土保卫战提供了法律保障。《土壤法》以法律形式明确了我国土壤污染防治规划、普查、监测等方面的基本制度,以及预防和保护制度、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责任制度、农用地分类管理制度、建设用地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制度等专项制度[1]。但由于我国土壤污染防治立法工作起步较晚、基础较弱、经验不足,因此目前我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制体系仍处于建设阶段,在推进落实方面尚缺乏有力抓手,很多内容只是进行了较为宏观的规定,可操作性不强,还需要地方自主进行创新性探索[2]。《土壤法》出台后,各省份结合本地实际,积极开展省级土壤污染防治立法探索,对《土壤法》中一些较为宏观的规定进行细化和具体化,以提高可操作性和落地性。据不完全统计,全国至少有10个省份正在研究制定本地区的土壤污染防治相关法规。北京市、江苏省、云南省等省份已将土壤污染防治条例编制纳入了立法计划,已启动前期研究工作;江西省、河南省、湖南省已编制完成省级土壤污染防治条例或办法(草案),已进入审议阶段;天津市、山西省、山东省、广东省均已出台相关省级法规,在秉承地方立法不抵触国家法规的原则基础上,突出了亮点特色,增强了地方可操作性。此外,湖北省于2016年已早于《土壤法》颁布实施《湖北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但由于当时的立法背景和思路有所不同,其架构、体例和相关条款要求与《土壤法》不完全一致,因此也正在重新研究修订中。本研究对已经颁布实施的《天津市土壤污染防治条例》《山西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山东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广东省实施〈土壤污染防治法〉办法》(以下分别简称天津条例、山西条例、山东条例、广东办法)进行梳理,在细化内容、提高可操作性、突出地方特色等方面进行研究讨论,形成相关政策建议,为完善国家土壤污染防治管理体系和省级土壤污染防治立法提供参考。

1各地省级立法特点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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