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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选拔领导干部实施方案

选拔领导干部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不断加快选拔优秀年轻干部步伐,优化领导班子结构,根据《公务员法》、《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公开选拔党政领导干部工作暂行规定》,经县委研究,决定在全县范围内公开选拔一批副科级领导干部。现制定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和原则

本次公开选拔的指导思想是: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着眼于建立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选人用人机制,营造风清气正的用人环境,形成正确的用人导向,确保把政治素质好、组织协调能力强、年轻有为、群众公认度高的优秀干部选拔充实到领导岗位上来。公开选拔坚持以下原则:

(一)党管干部原则;

(二)任人唯贤、德才兼备原则;

(三)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原则;

(四)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

(五)民主集中制原则;

(六)依法办事原则

二、公选职位及名额

本次公开选拔职位分为三类,共22个。

(一)乡镇政务类领导岗位(3个)乡镇副乡镇长3个

(二)乡镇党务类领导岗位(3个)乡镇党委委员3个

(三)县直公务员(参照)副科级领导岗位(16个)

县人大农工委副主任,县政协三胞委副主任,县编办副主任,安监局副局长,司法局副局长,宗教局副局长,粮食局副局长,市政局副局长,县法制办副主任,人防办副主任,县供销社副主任,移民办副主任,科协副主席,县政府办公室纪检组长,计生委纪检组长,水利局纪检组长。

选拔后职位由县委统一调配。

三、选拔范围

新安县县属行政、事业单位在职在编的干部(不含聘任制干部)和目前在岗且任职满3年以上的市聘大学生村干部。大学生村干部仅限于报考乡镇党务类职位。

四、条件和资格

具备《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所规定的基本条件,年龄在38周岁以下(1974年1月1日之后出生),身体健康,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均可报名:

(1)第一学历为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专科(含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参加工作三年以上(2008年12月31日之前参加工作)。

(2)第一学历为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本科(含本科)以上文化程度、目前在岗且任职满3年以上的市聘大学生村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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