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滥伐林木犯罪治理困境与突破路径

一、典型案例剖析

典型案例一,陆某砍伐自种树木,构成滥伐林木罪。2017年6月,陆某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与其妻子黄某携带油锯和柴刀到其自家林地内砍伐八角树,后将砍伐下来的木材装运到镇上出售获利。经有关单位鉴定,采伐林木的面积为0.3364公顷,采伐方式为皆伐,被采伐林木蓄积量为19.3立方米。案发后,陆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经法院审理判决,陆某系自首,有退赃表现。陆某的行为构成滥伐林木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典型案例二,何某砍伐自购树木,构成滥伐林木罪。2018年10月,何某购买刘某位于横县“正冲岭”和“蛇狮岭”的两片桉树木。随后,何某向横县自然资源局申请采伐上述桉树木的采伐许可证。在横县自然资源局还没有批准采伐许可的情况下,何某于2019年4月开始聘请他人采伐上述桉树并对外进行销售。经有关单位鉴定,认定被采伐的树种是巨尾桉,采伐面积为1.56公顷,蓄积量为176立方米。案发后,何某主动到案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未经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采伐林木的事实。经法院判决,何某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采伐许可证,滥伐林木,数量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依法判处何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三万元。从上述两个典型案例可知,违反森林法规规定,实践中常见的是应办证的未办证,或者在未得证前就实施砍伐林木的行为。危害后果要达到数量较大的程序。上述两个案例的情形,在广西较为常见,这也导致滥伐林木犯罪在广西的发案数量较大,在全国范围内也名列前茅。在习总书记多次强调“生态保护”的背景下,如何化解广西滥伐林木犯罪治理的瓶颈,是具有重要理论价值和实践价值的研究课题,有必要就此展开深入的探讨。

二、广西滥伐林木犯罪的治理困境

广西滥伐林木犯罪案件高发且治理效果不佳,既存在客观原因的影响,也存在主观因素的作用。通过对广西滥伐林木犯罪影响因素的综合分析,将为化解此难题提供可靠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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