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地扶贫搬迁资金管理办法
**县易地扶贫搬迁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全县易地扶贫搬迁项目资金流程管理,规范操作,确保封闭运行、专款专用,按照《**省易地扶贫搬迁资金管理办法》(*及《易地扶贫搬迁长期政策性贷款管理办法(试行)》(**号)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易地扶贫搬迁项目,是指纳入我县“十三五”时期易地扶贫搬迁实施方案和年度实施计划的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包括我县统筹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的易地搬迁和确需与建档立卡贫困户同步搬迁的其他农户的易地搬迁(以下简称同步搬迁)。
第二章资金筹集
第五条易地扶贫搬迁项目资金来源为中央预算内投资、地方政府债券资金、专项建设基金、长期政策性低息贷款和农户自筹资金五部分。我县属于国定贫困县,所以补助资金由省级财政全部承担。
第三章资金支付
第六条易地扶贫搬迁项目资金的支付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及信贷政策办理,即县共管账户开户行根据县项目实施主体的提款申请和支付委托,将资金支付给符合约定用途的交易对手。
第七条资金支付流程如下:
1、县项目实施主体根据项目建设进度和资金结算需要,
1
向市扶贫公司提交经县财政局、扶贫办共同审核同意的资金支付申请及相关材料。
2、市扶贫公司完成审查后通过网银系统或柜台向省国开行、市农发行提交资金支付指令,并将相关支付审批材料同时报送。
3、市扶贫公司依据与省扶贫公司签订的《*省易地扶贫搬迁项目投融资服务协议》,于省国开行、市农发行审核通过后5个工作日内将资金全部拨付至县财政局、扶贫办易地扶贫搬迁共管账户,并告知县财政局、扶贫办。
第八条资金使用进度要与项目建设进度相匹配,资金支付使用条件如下:
1、严格按照资金审批时确定的用途支付使用,确保专款专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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