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中心商务区政策
中心商务区政策
内部资料注意保密天津市滨海新区中心商务区
关于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的试行办法
第一条为促进天津市滨海新区中心商务区(以下简称商务区)现代服务业的发展,加快商务区开发开放,推进滨海新区综合配套改革试验,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按照天津市滨海新区综合配套改革试验要求和商务区功能定位,商务区重点引入企业总部和区域总部、股权投资基金、创新类服务等机构,大力支持金融服务、会展服务、商业商贸、科技研发、文化传媒、教育培训、信息服务和中介服务等现代服务业的发展。
第三条中心商务区管委会对按照本办法享受的税收减免企业,财政扶持以企业当年度对商务区地方财力的贡献为上限,当年度未能兑现的可累计并顺延到以后年度兑现。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在商务区内注册、经中心商务区管委会按照本办法认定的企业和机构。认定标准:
一、企业总部是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工商注册经营期限在10年以上,注册资本1亿元以上(人民币,含本数,下同),辖区以外投资者占注册资本的比例不低于50%,并且辖
区以外主要投资者总资产不低于20亿元或净资产不低于6亿元的企业;区域总部是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工商注册经营期限在10年以上,国外及港澳台地区母公司资产总额不低于30亿元,并且母公司在中国境内投资规模不低于2亿元,在中国境外有3个以上投资者或被授权管理企业的企业;
二、金融企业是指具有银监、保监、证监会(局)颁发金融许可证的总行(公司)、分行(分公司);金融机构总部授权新组建运营并交纳各项税款的全国性或地区性核心业务部及区域性金融后台营运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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