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专户管理办法000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财政专户管理,提高财政资金运行的安全性、规范性和有效性,根据《财政部关于加强与规范财政资金专户管理的通知》(财办201*12号)、《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财政资金管理的通知》(财办201*1号)、《财政部关于清理整顿地方财政专户的通知》(财库201*1号)等有关制度规定,并参照《安徽省财政厅财政专户管理办法》(财库201*844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财政专户,是指局属各股室(单位)以国务院、财政部、安徽省人民政府或安徽省财政厅文件为依据,按照规定程序开立、以实存资金方式管理、具有专门用途的财政资金账户。
第三条财政专户遵循“精简、统一、规范、高效”的原则设置,局属各股室(单位)所有财政专户一律归口国库股统一管理,实行财政资金集中收付、统一调度、分别核算。第二章专户开立、变更、撤销
第四条专户开立依据:开立财政专户,必须提供有效的开户文件依据,包括:国务院、财政部、安徽省人民政府或安徽省财政厅文件。没有有效文件依据的,一律不开立财政专户。第五条专户开立程序:各股室(单位)开立财政专户,在提供有效文件依据的同时,向国库股出具开户申请表,由国库股提出审核意见,报局长办公会集体审定后,国库股统一办理开户手续,并将新开专户的资金性质、开户行、账号报送财政监督检查局备案。
第六条专户并户管理:相同类型或相似性质的资金须专户管理的,除特殊情况外,不开立新的专户,股室(单位)提供有效文件依据,向国库股出具专户管理开户申请表,国库股出具专户管理意见报局长办公会议审定后办理并户管理、分账核算手续,并将原专户新增的资金性质报送财政监督检查局备案。第七条专户变更程序:
1、因职能调整等原因,专户管理权限在不同股室(单位)之间调整时,原股室(单位)出具书面意见,现股室(单位)签字同意,由国库股报局长办公会议审定后办理专户变更手续。
2、因政策执行等因素,专户资金政策执行到期或资金使用完毕后,需要保留变更为其它性质资金的,股室(单位)出具书面意见,并提供变更后的资金有效开户文件依据,由国库股报局长办公会议审定后办理专户变更手续。
第八条专户统一户名:除有特殊规定外,开立财政专户一律统一使用“寿县财政局”户名,以适应统一管理的需要。第九条专户撤销程序: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由股室(单位)出具撤销申请表,国库股报局长办公会议审定后负责办理专户撤销手续:
1、没有有效文件依据的财政专户;
2、有效文件已废止、政策执行到期的财政专户;
3、有效文件尚未废止、政策执行尚未到期,但资金使用完毕的财政专户;
4、一年内没有发生资金往来业务的财政专户;
5、相同类型或相似性质的资金,除保留一个专户外的财政专户;
6、其它需要撤销的财政专户。第三章专户管理
第十条局属各股室(单位)管理职责:
1、根据有关规定填制《财政专户开立、变更、撤销申请表》;
2、根据有关规定管理财政专户资金的收支分配,做好收支预算下达或项目计划的审定。
3、根据有关文件提出书面报告,经局长审批后开出《拨款通知单》将资金从国。库支付到财政专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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