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创建应知应会
平安创建条件与程序
(一)当年未发生下列重大事项
1.严重危害国家安全的事件和重大涉外案件;
2.重大群体性事件;
3.特大恶性刑事犯罪案件;
4.严重影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犯罪案件;
5.重大生产安全事故;
6.重大公共安全事件;
7.党政主要领导或两名以上班子成员发生严重违法犯罪案件;
8.被国家或自治区禁毒委列为毒情重点的地方;
9.其他对社会治安和稳定造成严重影响的案(事)件。
(二)当年平安建设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l.优秀平安乡镇(街道)。连续3年保持平安乡镇(街道)荣誉,职能部门和实地考核综合得分不低于95分,社会调查总满意度在95%以上,综合治理和平安建设工作在所在县(市、区)具有示范带动作用。
2.平安县(市、区)。职能部门和实地考核综合得分不低于90分,社会调查总满意度在85%以上,获得自治区精神文明建设先进县(市、区)以上荣誉。
3.优秀平安县(市、区)。连续3年保持自治区平安县(市、区)荣誉,职能部门和实地考核综合得分不低于95分,社会调查总满意度在90%以上。
符合条件的乡镇(街道)经所在县(市、区)平安建设领导机构初验后,可向地(州、市)申报优秀平安乡镇(街道)。
平安家庭在农村由家庭提出申请由村命名,乡镇备案;在城镇单位小区由单位内命名,街道备案;在城镇社会小区由社区命名、街道备案。平安村、社区、乡镇(街道)原则上按上一级命名,再上一级备案的方式进行。平安单位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在征求所在社区意见基础上,由乡镇(街道)以上党委政府命名,上级平安办备案。优秀平安乡镇由自治区平安建设领导小组委托各地(州、市)考核,自治区平安建设领导小组统一命名。平安县(市、区)由自治区平安建设领导小组考核验收并命名。优秀平安县(市、区)和平安地(州、市)由自治区平安建设领导小组考核验收,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命名。
三、平安创建标准
(一)平安乡镇(街道)基本标准
1.防控措施到位。专职治安联防队、村治保主任和农村“十户长”、社区楼栋长人员和报酬及辖区单位防范机制措施落实;群众信息员队伍作用发挥明显,信息奖励经费兑现;不发生影响较大的分裂破坏和暴力恐怖案件、群体性事件和重大刑事、治安案件。
2.组织保障有力。党政领导班子团结,综治委(办)机构健全,办公设施齐备;专职人员配置、政法综治专干待遇、综治经费符合规定要求;政务公开及依法行政落实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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