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税务局关于贯彻执行《上海市房产税实施细则》若干问题的补
上海市税务局关于贯彻执行《上海市房产税实施细则》若干
问题的补充规定
【法规类别】
房产税
【发文字号】
沪税政二[1987]6号【发布部门】
上海市税务局【发布日期】
1987.01.08【实施日期】
1987.01.08【时效性】
部分失效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部分失效依据】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
性文件目录的通知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上海市税务局关于贯彻执行《上海市房产税实施细则》若干问题的补充规定
(沪税政二[1987]6号1987年1月8日)
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的《上海市房产税实施细则》,现对若干具体问题作下补充规定。
一、市区、金山工石化地区、县城、建制镇的区域范围划分,与开城市维护建设税相一致。
二、撤乡新建的镇目前还属试点,暂不纳入房产税开征范围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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