疏附县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实施细则0
疏附县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文件
疏综治委〔201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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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疏附县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
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乡(镇)综治委,县直(驻县)各单位:
《疏附县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实施细则》已经疏附县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疏附县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
2011年3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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疏附县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努力从源头预防和减少重大事项决策、执行、实施过程中影响社会稳定的隐患,维护和谐稳定的发展环境。根据《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实施意见>的通知》精神,制定疏附县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实施细则。
第二条。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是指在我县区域内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决策、重要政策、重大改革措施(以下简称“重大政策”)和重点工程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重大项目”)等重大事项在制定出台、审批审核、组织实施前,对有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隐患和风险,在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可控性等方面开展调查、预测、分析和评估,促进决策、执行、实施方案的完善,落实风险防范化解和处置措施,为进一步推动科学发展,推进重大事项顺利实施提供保障。
第三条。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应坚持科学发展、以人为本,实事求是、全面客观,预防为主、重在化解,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对重大事项实施过程中可能出现的社会稳定风险,实行先期预测、先期评估、先期化解,着力从源头上预防和控制重大事项实施引发社会稳定问题。
第二章组织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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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县委、县政府对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负总责,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直接责任人。各乡(镇)和各部门主要领导是本乡(镇)、本部门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直接责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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