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时期的社会矛盾纠纷的特点和调处对策
江泽民同志在党的十五大报告中指出。“对人民内部矛盾要深入实际,调查研究,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区别不同情况,正确运用经济、行政和法律等手段加以处理,防止矛盾激化”。近年来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由于利益格局的变化,引起了社会矛盾纠纷主体的多样化,性质复杂化,人民调解工作也由原来的主要调解民间纠纷,发展成面对范围更广的民间纠纷、经济纠纷、行政纠纷等复合而成的个体型与群体型共存的社会矛盾纠纷。若调处不及时,将会导致纠纷升级,甚至上升为群体性事件。如何及时有效地遏制社会矛盾纠纷的源头,防止群体性事件发生,已成为我们工作研究的主题。本文对新形势下如何防止和处理社会矛盾纠纷的发生,保持社会稳定问题做一探讨。
一、社会矛盾纠纷的新特点: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逐步建立的过程中,经济体制改革、社会结构变动而引发的利益调整、观念冲突、社会震动,导致了矛盾主体的增加,社会矛盾更加广泛多样和复杂。新时期社会矛盾纠纷有以下主要特点:
一是个人与组织、群众与干部之间的矛盾占主导地位。过去社会矛盾纠纷多为民间纠纷。即公民个人之间因婚姻、继承、赡养、邻里关系而引发的纠纷。而现在职工与企业之间、村民与村委会之间、经济合作组织之间乃至与基层政府之间的纠纷则比较突出。不少单位、企业干群关系紧张,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重要因素。
二是纠纷与群众切身经济利益紧密相关,并大多数为涉法矛盾。从平时接待咨询来访、受理纠纷情况看,现在纠纷主要集中在企业拖欠职工工资、养老金、医疗费以及征地折迁安置,债权债务、集资收费、环境污染等方面,都涉及群众的经济利益,而这些问题基本上都有相应的法律法规调整。
三是群体性纠纷突出。在常见的矛盾纠纷中,往往是群众利益一致,要求相似,容易形成群体性纠纷。如拆迁安置、征地补偿、企业改制、集资无法偿还等关系到一部分人的切身利益的事情。这些矛盾纠纷处理不好,调解难度增大,对社会的稳定危害也更大。
二、社会矛盾纠纷预防的基本对策:
在新的转型时期,社会矛盾纠纷构成因素复杂,涉及领域广、突然性强、群体性高、极易激化,是构成危害社会稳定的隐患。尽管如此,这些社会矛盾纠纷大多是人民内部矛盾,只能运用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方法加以解决。一要继续深化法制教育,切实增强干部群众依法办事的观点。
我国连续开展三个五年普法教育,取得了举世瞩目的伟大成就,全体公民的法律意识得到提高,依法办事的观念得到加强,但离依法治国达到的目标还有很大的差距。因此要继续在全社会坚持不懈地开展全民普法教育,重点放在增强法制观点,养成依法办事的习惯上。普法教育的内容和形式要力求贴近实际,易于
为群众理解和接受。深化普法教育,是预防和减少社会矛盾纠纷的有效措施和治本之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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