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订广州对区财政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的-广州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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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市对区财政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
(2016年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市市对区财政转移支付资金的分配和使用,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不断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确保转移支付制度与合理划分事权和支出责任相衔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广东省财政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以及《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和完善省对下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的实施意见》,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转移支付是指市财政通过一定的形式和途径对区转移财政资金的活动,是政府财政资金的单方面转移。转移支付资金包括市本级财政安排,以及中央、省下达的资金。第三条根据政府收支分类科目,转移支付方式包括:
返还性支出、一般性转移支付和专项转移支付。
(一)返还性支出包括对区的增值税和消费税税收返还、所得税基数返还、其他税费返还等,由区财政统筹使用。
(二)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主要指为均衡地区间财力,推动全市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市财政通过一般性转移支付方式安排的财力性补助资金。主要包括:体制性补助、农村税费改革补助、企业迁移预算划转补助、结算补助等,以及公共安全、教育、社会保障和就业、医疗卫生、农林水等专门领域未指定具体使用项目的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对有指定使用范围的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应按规定使用。
(三)专项转移支付资金指市政府为实现特定的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无偿给予区政府,由接受转移支付的区政府按照规定的用途安排使用的资金。
第四条按照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专项转移支付分为委托类、共担类、引导类、救济类、应急类等五类。
(一)委托类专项是指按照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属于中央、省或市政府事权,上一级政府委托区实施而相应设立的专项转移支付。
(二)共担类专项是指按照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属于中央、省或市与区共同事权,中央、省或市将应分担部分委托区实施而设立的专项转移支付。
(三)引导类专项是指按照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属于区事权,上一级政府为鼓励和引导地方按照上一级政府的政策意图办理事务而设立的专项转移支付。
(四)救济类专项是指按照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属于区事权,上一级政府为帮助区应对因自然灾害等发生的增支而设立的专项转移支付。
(五)应急类专项是指按照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属于区事权,上一级政府为帮助区应对和处理影响区域大、影响面广的突发事件而设立的专项转移支付。
第五条对区的转移支付方式,按以下原则确定:
(一)对中央、省下达的转移支付资金,按中央、省规定的转移支付方式转下达区。
(二)返还性支出由市财政部门负责纳入对区的转移支付预算,并按照一般性转移支付的方式下达区。
(三)加大一般性转移支付,减少专项转移支付。对各区转移支付数额或标准固定的,以及以国家、省、市相关政策为资金分配依据,原则上采用因素法、公式法分配的经常性转移支付项目资金纳入一般性转移支付,由市财政部门按一般性转移支付方式下达区。
第二章管理责任
第六条市财政部门负责制定和完善我市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审核转移支付资金的设立和调整,会同市业务主管部门清理、整合转移支付资金,审核转移支付项目预算及资金分配方案,办理转移支付资金拨付,组织实施转移支付资金财政监督检查和总体绩效评价等。
第七条市业务主管部门负责申请转移支付资金的设立和调整,编制转移支付资金分配使用方案,申报转移支付资金预算,负责监督转移支付资金的预算执行,审核指导及监督转移支付资金具体项目绩效评价和信息公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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