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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工权益保障应急预案

民工权益保障应急预案

一、简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让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江苏省农民工权益保护办法》为保障农民工在我公司项目部的合法权益和预防我公司项目部与农民工因劳动和社会保障问题而引发的突发紧急情况,降低劳动保障突发事件对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我公司企业形象的不良影响,确保社会稳定,维护劳资双方的合法权益,特制定以下农民工合法权益保护制度和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

二、农民工合法权益保护制度

1、农民工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

2、农民工人为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有权向管理人员或项目部投诉。管理人员对农民工的投诉,应当及时处理,不得拖延或推诿。

3、施工队伍招用的农民工,不得向其收取或变相收取抵押金、抵押物、保证金及其他不合理费用和物品,不得扣押居民身份证、暂住证、驾驶证、资格证等证件

4、项目部与招用的农民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如实告知并在劳动合同中明确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职业技能培训,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合同条件、违反合同的责任内容。劳动合同约定的试用期限不得超过1个月。

5、项目部与招用的农民工未以书面形式订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人单位用工之日期确立;在发生劳动争议时,应当视为双方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6、项目部解除与农民工签订的劳动合同,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和程序

7、对未进行职业技能培训的农民工,项目部不得以农民工不能胜任工作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8、项目部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农民工,离岗前未进行职业健康检查的,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9、项目部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有关农民工的劳动用工、工资发放、考核奖惩等内容的规章制度

10、农民工与本项目部其他职工实行同工同酬。农民工工资的确定和增长与本项目部其他职工同等对待。

11、农民工提供正常劳动后,当月收入除延长工作时间工资,在中班、夜班、高温、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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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工权益保障应急预案

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之外,不得低于当地同行业最低工资标准。

12、农民工试用期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13、项目部应当以法定货币按月足额将工资直接支付给农民工本人,不得克扣、拖欠农民工工资

14、项目部因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或者农民工协商同意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并依法支付加班工资

15、项目部应当为与其形成劳动关系的农民工办理工伤保险手续,按时足额缴纳保险费

16、项目部未为农民工办理工伤保险的,农民工发生工伤时,由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所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标准支付费用

17、项目部不得与农民工约定免除或者减轻其对农民工因工伤亡或者患职业病所应承担的责任,约定免除或者减轻责任的,约定无效

18、项目部应当按照先培训、后上岗的原则,对招用的农民工进行劳动技能、安全卫生知识培训

19、项目部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为农民工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

20、项目部为农民工提供的饮食、居住场所应当符合基本的卫生安全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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