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物博物专业职务试行条例
职改字〔1986〕第40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改革职称评定、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的有关规定,为了加强对文物、博物(以下简称文博)专业人员的培养、考核和合理使用,鼓励他们努力学习,提高政治。业务素质,充分发挥他们的积极性、创造性,为做好文博工作奋斗终生,在建设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中做出更大的贡献,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文博专业职务定为。研究馆员、副研究馆员、馆员、助理馆员、文博管理员。研究馆员、副研究馆员系高级职务,馆员系中级职务,助理馆员和文博管理员系初级职务。
从事陈列、考古、科研、保管、群工、鉴定等文博专业工作、符合任职条件者,可以申请和聘任文博专业职务。在文物系统工作的复制、修复、装裱、标本制作、科学实验等技术工作人员和图书、档案、资料等业务人员,可按本条例并结合本专业特点确定文博专业职务,也可按其他有关技术人员职务条例,确定专业技术职务。
文博专业职务是根据业务工作实际需要设置的专业工作岗位。要在定编定员的基础上,在限额内实行专业职务聘任制。
第二章岗位职责
第三条受聘担任各级文博专业职务的人员,必须履行相应的岗位职责。不能履行相应的岗位职责者或严重违犯纪律者,可以降职或解聘。第四条文博管理员
在中、高级专业人员指导下,承担并完成陈列、考古、科研、保管、群工、鉴定等一般性业务工作或辅助性业务工作。第五条助理馆员
指导文博管理员完成陈列、考古、科研、保管、群工、鉴定等业务工作;在中、高级专业人员的指导下,起草业务工作计划,撰写业务工作总结或说明文字、介绍性文章,独立解决业务工作中的一般性问题。
第六条馆员
组织、指导初级专业人员完成陈列、考古、科研、保管、群工、鉴定等业务工作,提出分管范围内的业务工作计划和规划,在高级专业人员指导下,独立完成各项业务工作。研究解决业务工作中较复杂的课题,撰写业务工作总结和科研论文。第七条副研究馆员
负责制定主管范围内的业务工作计划和规划,并进行必要的科学论证,指导或组织实施业务工作计划和活动,提出并解决业务工作中的重大课题,审定业务中的重要科研基础上,撰写具有较高科学水平的业务工作总结和论著,承担对初、中级专业人员的培养任务,指导相当于硕士研究生水平的专业人员的科研活动。第八条研究馆员
除履行副研究馆员的岗位职责外,负责制定本部门、本专业的业务工作计划和规划,并从理论上论证其可行性,提出并解决本部门、本专业的带有普遍性的重大业务课题和解决方案,审定本部门、本专业的重大科研成果,撰写具有独创性和指导性的学术报告或论著,承担指导相当于博士研究笺专业人员的科研活动。
第九条各招聘单位应参照上述要求,根据本单位的实际工作需要,制定各档次专业职务的具体岗位职责。
第三章任职条件
第十条文博专业任职的基本条件是。热爱社会主义祖国,遵守宪法和法律,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积极为我国四化建设贡献自己的力量;具备履行相应职责的实际能力,具备国家规定的各档次专业职务的最低学历;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第十一条文博管理员
大专或中专毕业从事专业工作见习一年期满,初步掌握文物博物馆某项业务的基础知识及其正确的工作方法和技能。第十二条助理馆员
硕士学位获得者或研究生班结业及第二学士学位获得者,大学本科毕业见习一年期满,大专毕业担任文博管理员二年以上,中专毕业担任文博管理员、从事本专业工作四年以上,并具备下列基本条件者,可申请助理馆员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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