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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干部考察工作责任制的试行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党的干部路线,选好用好干部,加强各级领导班子建设,落实干部考察工作责任,实行干部考察工作责任制。

第二条。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省、市委组织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党政领导干部考察工作的意见》有关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干部考察工作必须坚持党的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充分发扬民主,实行领导和群众相结合,通过考察,对干部德、能、勤、绩、廉作出全面客观准确的评价。

第四条。干部考察工作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在党委(党组)领导下,由组织(政工)部门具体组织实施。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派出考察组的组织(政工)部门和干部考察工作人员。

二、考察分工

第六条。县委组织部负责全县干部考察工作的宏观指导和监督。县委直接管理及县委委托县委组织部管理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由县委组织部负责考察;乡镇党委和县级部门党委(党组)管理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由其组织、政工干部负责考察。

第七条。双重管理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由主管方负责,会同协管方进行考察。

三、考察程序

第八条:考察对象确定后,原创:按考察分工实施考察工作。考察组必须由两名以上成员组成。考察人员应当具有较高素质和相应资格。考察组负责人应由思想素质好、有较丰富工作经验并熟悉干部工作的人员担任。换届或届中全面考察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由科级干部担任考察组组长。

第九条:考察工作按下列程序进行:

1、组织考察组,制定考察工作方案,明确考察目的、内容、方法步骤、谈话范围和时限要求等。考察工作方案由组织(政工)部门提出,党委(党组)审定。

2、同考察对象呈报单位或者所在单位党委(党组、支部)主要领导就考察工作方案沟通情况,征求意见

3、根据考察对象的不同情况,通过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发布干部考察预告

4、采取个别谈话、发放征求意见表、民主评议或民意测验、实地考察、查阅资料、专项调查、同考察对象面谈等方法,广泛深入地了解情况

5、综合分析考察情况,同考察对象呈报单位或者所在单位党委(党组、支部)主要领导交换意见

6、考察组根据考察情况研究提出领导班子调整的初步方案,向派出考察组的组织(政工)部门汇报,经组织(政工)部门集体研究提出任用建议方案,向本级党委(党组)报告。必要时,党委(党组)领导成员可直接听取考察情况汇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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