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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电收费工作规范

物业公司

目的:

为规范物业公司水电费收费管理工作,杜绝管理漏洞,保证水电费收取工作的及时性和准确性,制定此规范。

一、水电费的承担对象划分

(一)由地产商承担的水电费(售楼中心、项目部、样板间、未交付的住宅、未接管绿化及其它工程产生的水电费用)

(二)由物业公司自行承担的水电费(物业用办公、生活设施,已接管小区公共用水电,绿化用水电)

(三)由施工单位承担的水电费(工程整改、工程施工)

二、水电费的抄录

(一)初始水电费读数

1、物业维修人员在业主接房时,会同业主确认初始读数,记入房屋交验记录中;其他公共用水电由物业维修人员会同项目部共同确认初始读数

2、维修部根据未入住水电费抄表读数核实相关走表原因,接管和入住前费用由地产公司承担

3、工程整改或其他施工单位临时用电,客服中心应向施工单位收取一定金额水电费押金

(二)周期水电费抄录

1、客服中心维修部实行水电费月度抄录,每月固定2天进行抄表工作

2、维修部安排专人对水电表进行查抄,使用方对读数进行确认签字,在抄表过程中如发现水电费异常,向主管汇报,并应查明情况

3、水电表抄录后,由维修主管审核后报客服中心存档,由地产商承担的水电费应逐级签至总经理处,并由地产部门确认

4、客服中心客服部应根据维修部抄表记录,对所有应交水电费用户发出缴费通知

5、维修部根据水电抄表记录对当月水电用量作出科学分析,据此做出改进措施

三、水电价格及其他

(一)物业公司应根据现行水电价格及小区实际情况统一制定水电单价,长期用电用户应该签订用电协议,以保障公司利益

(二)物业各部门对水电计量均有监督举报的义务,对拖欠水电费的用户应及时催缴,拒绝交费的应停止供应水电

扩展阅读:水利水电、电力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工程勘察收费暂行规定

市物价局市建设委员会关于转发《水利水电、电力建设项目

前期工作工程勘察收费暂行规定》的通知

武价房字[201*]146号

各区物价局、建设局:

现将国家发改委、建设部《关于印发〈水利、水电、电力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工程勘察收费暂行规定〉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352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凡取得资质的水利、水电、电力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机构,接此通知后,请于201*年12月30日以前,到市物价局申领《服务价格(收费)监审证》,接受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武汉市物价局武汉市建设委员会

二oo六年十月二十七日

省物价局省建设厅关于转发《水利水电、电力建设项目前期

工作工程勘察收费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市、州、省直管市及神农架林区物价局、建委:

现将国家发改委、建设部《关于印发〈水利、水电、电力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工程勘察收费暂行规定〉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352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建设部关于印发〈水利、水电、电力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工程勘察收费暂行规定〉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建设部关于印发《水利、水电、电力

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工程勘察收费暂行规定》的通知

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建设厅(委):

为规范水利、水电、电力等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工程勘察收费行为,根据《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暂行规定》(计价格〔1999〕1983号)和《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计价格〔201*〕10号),我们制定了《水利、水电、电力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工程勘察收费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附:《水电、水电、电力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工程勘察收费暂行规定》附:

水利、水电、电力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工程勘察收费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规范水利、水电、电力等建设项目(下称“建设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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