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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象信息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提高新疆基层气象灾害防御能力,做好气象灾害应急和预警信息发布等工作,规范气象信息员的管理,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气象条例》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气象信息员,是指经气象主管机构审核备案,协助气象部门开展气象信息传播、气象灾害防御、气象灾情收集等工作的公益性服务人员。包括气象灾害防御联动部门联络员、乡镇(街道)气象协理员、村队(社区)气象信息员、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应急联系人。

第三条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气象信息员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气象信息员聘任与解聘

第四条信息员的聘任应遵循“本人自愿,单位推荐,气象主管机构审核备案”的原则,优先从基层干部、大学生村官、农村中小学校长、退伍军人、人工影响天气作业人员、农网信息员中选用。

第五条每个气象灾害防御联动部门应当配备1名以上联络员,联络员一般由联动部门负责气象灾害防御应急管理工作的领导或具体管理人员担任;每个乡镇(街道)应当配备1名以上气象协理员,气象协理员一般由乡镇(街道)干部担任;每个村应当配备1名以上气象信息员,村气象信息员一般由本村村队干部担任;城市社区、学校、车站、医院、农业园区、旅游区、工矿企业等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应当配备1名以上应急联系人,应急联系人一般由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负责人或具体管理人员担任。

第六条气象信息员一经聘用,需登记气象信息员个人信息。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将气象信息员个人信息录入数据库,统一颁发聘书和徽章,并报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备案。气象信息员或气象信息员联系方式发生变更、调整时,其所在单位应及时按程序报送气象主管机构审核、备案。

第七条气象信息员选聘条件:

(一)关心气象工作,热心公益事业;具有较好的思想政治素质,能够吃苦耐劳;有较强的责任心和协作精神,能服从气象主管机构的组织管理

(二)长期在责任区工作或居住,和责任区联系较多,熟悉责任区内可能发生的各类灾害性天气和气象灾害防御的重点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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