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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农委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挂牌督办制度

农业农村工作委员会

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挂牌督办制度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全市农委系统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下简称重大隐患)治理挂牌督办工作,及时消除重大隐患,有效防范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省安全生产条例》和关于安全生产的有关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农委系统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行政区域内农业重大隐患治理挂牌督办工作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的重大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可能造成严重后果或较大社会影响,应当全部或局部停产停业,并经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消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农业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消除的隐患。

本制度所称的重大隐患治理挂牌督办,是指全市各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有农业安全生产监管管理职责的部门对重大隐患治理工作进行督促指导,促进隐患有效整治,防止事故发生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活动。

第四条农业生产经营单位是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责任主体,应当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和建档监控等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第五条重大隐患治理工作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实施。全市各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有农业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和委属单位分别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业领域重大隐患治理工作。各县(市、区)农委、开发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具体承担各地农业行业重大隐患治理挂牌督办工作,并指导、协调和督促各乡镇农办及各乡镇负有农业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开展重大隐患治理,跟踪掌握治理进展情况。

第六条市农委负责对省厅、挂牌督办和涉及多个行业领域、多个区域的重大隐患,实施挂牌督办。各县(市、区)农委、开发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各乡镇农办及负有农业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对农业生产经营单位排查上报的、群众举报的、省厅和挂牌督办的以及在日常督导检查、暗查暗访、专项整治等活动中发现的重大隐患,应当逐级上报市农委挂牌督办,并建立管理台账,实行分类分级、闭环管理。

第七条市农委作出挂牌督办决定后,市农委要及时向重大隐患所在各县(市、区)农委、开发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属单位(以下简称责任单位)下达《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挂牌督办通知书》,明确隐患具体情况、治理期限、治理要求,并定期公告。同时,对隐患治理情况实施跟踪督办和动态监管,及时掌握治理进度,确保按期治理销号,于每季度末将重大隐患挂牌督办和治理完成情况台账报农委备案。

第八条责任单位对存在重大隐患的农业生产经营单位,要及时下达整改指令书,督促其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方案,明确整改过程中安全防范措施。隐患排除前或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并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隐患排除后,经组织专家现场核查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第九条责任单位应建立治理档案,留存备查。档案主要包括卷内目录《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挂牌督办通知书》等挂牌督办有关文件;重大隐患治理方案;督查、检查记录,行政执法文书,现场影像资料;《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情况表》及专家现场核查材料;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条对挂牌督办的重大隐患,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治理且无正当理由、相关单位拒不执行治理要求、责任单位督办不力的,市农委将对相关责任人实行约谈告诫、公开曝光,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对经停产停业整顿治理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依法依规对相关隐患单位予以关闭取缔。

第十一条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农业农村工作委员会

安全生产警示约谈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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