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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县机关事业单位人员混岗现象的思考

根据《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和《公务员法》等人事编制管理规定,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作为两种性质截然不同的组织机构,在编制和人员使用上应该严格遵守规定:行政机关核定行政编制,设置行政岗位,使用行政人员;事业单位则核定事业编制,设置事业岗位,使用事业人员。但在实际工作开展中,由于行政编制较少、“实转非”人员多和行政机关内部管理不规范等原因,我县各级行政事业单位都不同程度地存在着行政、事业人员混岗的现象。

一、政事不分、人员混岗的现象存在普遍性

截止到2018年6月30日,我县机构个数为329个(含党政群机关、乡镇机关和事业单位),在编4962人(事业单位在编3564人)。根据在目前开展的机构和人员编制核查工作中掌握的情况来看,虽然在2012年我县曾开展过党政群机关混编混岗情况调查清理,但收效甚微,全县329个各级行政事业单位仍然普遍存在人员混岗的现象。概括来说,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

(一)事业身份人员占行政岗位。即个人身份为事业干部,占事业编制,人事关系在事业单位,但是长期在行政机关工作,履行行政职责。这其中又可细分为两类:一是在没有下属事业单位或人员较少的行政机关,跨部门、层级借用事业人员到机关从事行政工作,由行政机关进行日常管理,而由编制所在单位进行年终考核。例如县公安局、县农办等部门的借用人员。二是在有下属事业单位的部门,因为人员的编制、工资、考核都由行政机关统一管理,所以在工作分工中,几乎没考虑人员的身份因素,而是“全局统筹,全盘皆兵”。这种现象在县级和乡镇机关都相当普遍,这类人员也是混岗人员的主要构成体。尤其是在农林牧水和教育、卫生这些下属事业单位比较多的部门和乡镇机关,下属事业单位人员成了完成机关行政工作的“主力军”。

(二)行政机关人员占事业单位岗位。这类人员主要是以行政机关公务员身份人员担任事业单位领导职务为主。即个人为党政群机关干部,公务员身份,占行政编制,人事关系在行政单位,但是长期在事业单位任职,履行事业单位法人职责。

二、行政事业单位人员混岗现象积弊重重

这种将行政编制人员和事业编制人员交叉使用,从而造成人员、编制和岗位管理混乱的现象不但在一定程度上破坏了编制管理秩序,损害了“编制就是法规”的严肃性,对各项工作的开展也造成了消极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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