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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法律事务工作暂行规定

扩展阅读:《山东省银行业法律事务工作委员会工作规则》鲁银协发[201*]10号

山东省银行业协会文件

鲁银协发[201*]10号

关于印发《山东省银行业法律事务工作委员会

工作规则》的通知

各会员单位:

《山东省银行业法律事务工作委员会工作规则》(见附件)经山东省银行业协会第五届理事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讯方式)表决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向山东省银行业协会秘书处反映。

附件:《山东省银行业法律事务工作委员会工作规则》

二一二年二月十六日

主题词:业务协调法律事务工作规则通知

抄报:山东银监局

内部发送:专职副会长、监事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办公室、业务维权部、监事会办公室联系人:陈锐联系电话:0531-86193878(共印60份)山东省银行业协会秘书处201*年2月16日印发

附件:

山东省银行业

法律事务工作委员会工作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银监会《中国银行业协会业务指引》、《中国银行业维权公约》和《山东省银行业协会章程》,设立山东省银行业法律事务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法律事务工作委员会),并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法律事务工作委员会秉承自律、维权、协调、服务的办会宗旨,充分维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调解会员单位之间、会员单位与相关单位之间的争议;为会员单位提供金融法律咨询服务,促进良好的金融法律环境的建立。

第三条山东省银行业协会的会员单位均为法律事务工作委员会的成员单位,其他金融机构也可申请加入法律事务工作委员会;各会员单位、机构应当遵守本规则。

第四条法律事务工作委员会从事法律事务工作时,应坚持平等、合法、独立、公正、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法律事务工作委员会是山东省银行业协会向山东省民政厅登记注册的“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是山东省银行业协会领导下的专业委员会,业务上接受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法律事务工作委员会的职责:

(一)拟订会员单位共同遵守的行业公约;

(二)依法维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对侵害会员单位合法权益的行为向有关部门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调解处理会员单位之间金融业务方面的争议,受理会员单位的申请和诉求,为其提供金融法律咨询服务;

(四)协调会员单位以司法机关之间的工作关系,积极开展司法协助和处置金融执行积案等工作

(五)抵制和打击逃废金融债权的行为,对故意逃废金融债权的企业,组织会员单位联合制裁;

(六)组织会员单位间以及与国内外同业间的金融法律事务交流与合作;

(七)组织和推动行业法律业务教育、培训和宣传工作;

(八)办理山东省银行业协会交办的有关工作和其他需由法律事务工作委员会承办事项

第七条法律事务工作委员会全体会议为法律事务工作委员会的权力机构,由各会员单位派员参加。

第八条法律事务工作委员会全体会议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经主任及三分之二以上委员提议可召开临时会议;遇特殊情况,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会议。

法律事务工作委员会全体会议有关议案,应在会议召开前10日内提交与会委员。

第九条法律事务工作委员会全体会议的职责:

(一)制定、修改、审议法律事务工作委员会行业公约、工作

规则和办事程序;

(二)推选、审议、聘任法律事务工作委员会委员、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

(三)审议通过法律事务工作委员会工作任务、计划和方案;

(四)审议通过法律事务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工作报告;

(五)审议通过或决定取消法律事务工作委员会委员任职资格;


(未完,全文共4322字,当前显示1417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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