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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州市优抚安置政策城乡一体化问题初探

近几年来,鄂州市充分利用党中央和各级党委、政府高度重视复退军人稳定工作,不断完善政策措施,加大资金保障力度的契机,发挥主观能动作用,在严格落实各项优抚安置政策的基础上,努力解决好优抚安置对象的生活难、治病难、就业难、住房难等问题,优抚对象的合法权益得到了有效保护,生活水平不断提高,广大优抚安置对象对此给予了高度赞誉。同时,我们也清醒地看到,随着社会经济发展,城乡一体化进程不断推进,越来越多的复退军人及优抚对象对我们仍沿用城乡二元化的优抚安置政策提出异议。他们认为,大家同在部队服役,同为国防建设作出奉献与牺牲,现在同为鄂州市居民,优抚安置待遇城乡双重标准显失公平,这种基于计划经济时代户籍二元结构的政策缺乏合理性与适时性。要求政府对现行优抚安置政策进行调整与改革。现结合鄂州市实际,就这一问题作初步探讨。

一、城乡二元化优抚安置政策现状分析

鄂州市现有各类军队退役人员约3.2万人,享受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7590人,其中在乡复员军人1107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2198人,参战参试退役人员3116人,残疾军人711人,“三属”458人。优抚对象中农村户籍约占80%,城镇户籍约占20%。另有义务兵910人,农村义务兵约占70%,城镇义务兵约占30%。改革开放以来,尤其是中央“6.21”会议之后出台了一系列政策,优抚安置对象待遇得到了较大幅度提高。然而,由于户籍不同,城乡复退军人及优抚对象所享受的待遇却是不平衡的。这种不平衡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

1.优待部分标准城镇高于农村。抚恤标准中,除残疾军人、参战参试人员的抚恤补助标准实现了城乡统一外,“三属”定期抚恤金城乡差距较大。

城镇农村烈士遗属79404760因公牺牲71104550病故66904350从上表可以看出,“三属”国家抚恤标准城镇是农村的1.5倍以上。

2.优抚覆盖面农村大于城镇。现行优抚政策中享受定期定量补助的主要有残疾军人、“三属”、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参试人员等六类对象,优抚对象涵盖面城乡有所区别。

不受户籍限制的对象部分受户籍限制的对象完全受户籍限制的对象残疾军人、“三属”在乡复员军人、参战、参试退役人员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由表中可以看出,残疾军人、“三属”不受户籍限制,城乡条件完全一致;在乡复员军人、参战、参试退役人员属城镇户籍的必须是无工作单位的;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城镇户籍的全部未纳入,优抚对象范围农村明显大于城镇。

3.义务兵安置政策城乡完全分割。根据现行《兵役法》、《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的规定,家居农村的义务兵退伍后由乡镇人民政府安排生产和生活,家居城镇的义务兵退伍后由县级人民政府安排工作或者自谋职业安置。自谋职业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助,并在就业服务、社会保障、技能培训、个体经营等方面给予政策上的优惠。城乡户籍不同,决定了义务兵安置方式迥异。鄂州市目前城镇义务兵自谋职业补偿金为1.65万元(含待安置期间生活补助0.15万元,下同),而农村义务兵均无任何补偿,且无政策上的优待。因此,安置政策城乡差别尤为突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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