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民主评议干部工作暂行条例
1.总则
1.1为了落实职工代表大会职权,明确职工代表大会评议监督干部的权利和促进干部管理制度的改革,根据《企业法》的精神,参照分厂《民主评议干部工作暂行条例》,结合本分厂实际制定本条例。
1.2民主评议干部是党和国家赋于职工代表的民主权利,是职工代表行使评议监督权的有效形式,是干部制度改革的体现,是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企业性质的特点,是密切干群关系,调动干部、群众两个积极性,增强企业活力的重要途径。
1.3民主评议干部要坚持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坚持实事求是是和一分为二原则,坚持正确、全面、科学的分析方法,坚持在分厂党组织的领导下进行。
1.4对干部的考核(党组织对干部的考核),评议(分厂职工代表大会对干部的评议)工作合为一体同时进行,分厂各级考核评议小组分别代表分厂党总支,分厂职工代表大会行使职权。
2.评议的组织、范围、时间
2.1分厂成立评议干部领导小组,分厂党总支书记、工会主席任组长,负责对全分厂评议干部工作的领导,由分厂党总支、分厂工会等有关人员参加组成评议小组,负责对分厂行政领导干部的评议。
2.2民主评议干部领导小组的职责是:
2.2.1负责制定评议方案,对评议工作进行布置安排。
2.2.2做好评议干部的思想发动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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