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税务案件审理的特殊程序
(一)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提请
各级税务机关所有案件稽查部门,在案件调查终结后,对符合重大税务案件标准的案件,应在填写《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提请书》后,将所有与案件有关的材料一并移送审理委员会办公室。
审理委员会办公室在接到送审的材料时,应与送审单位办理交接手续,共同填写《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案卷交接单》。由审理委员会办公室填写《重大税务案件审理登记表》。
(二)初审及其处理
审理委员会办公室受理移送的案件材料后,进行初审。税务案件审理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遵循合法、公正、准确、及时的原则。税务案件审理工作的基本要求是: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适用法律依据正确,程序合法。
审理委员会办公室在审理过程中可会同有关业务部门进行,各业务部门应配合审理委员会办公室的工作。审理委员会办公室根据初审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处理:
1、认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符合法定程序、适用法律正确,拟处理意见适当的,在《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意见书》上写明同意拟处理意见,报审理委员会主任或主任授权的副主任批准后,以审理委员会所在机关名义制作税务处理决定书,交稽查部门执行。
2、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不符合法定程序的,在《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意见书》上写明意见,报审理委员会主任或主任授权的副主任批准后,退回稽查部门补充调查或重新处理;
3、认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错误或不当的、或者拟处理意见不当的,在《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意见书》上写明审理意见报审理委员会审理。
(三)审理委员会审理审理委员会工作程序:
1、审理委员会采取集体审理的形式审理重大税务案件。案件审理会议由审理委员会主任或主任授权的副主任主持。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形成纪要。
2、审理委员会办公室应在审理委员会审理前3天,将有关案件材料送发审理委员会成员。
3、案件审理会议须有审理委员会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
4、召开案件审理会议时,审理委员会成员若有特殊情况不能参加,可委托其他负责人参加。
审理委员会办公室有关经办人员、税务案件调查人员,可列席会议。
5、召开案件审理会议时,首先由稽查部门汇报案情及拟处理意见,其次由案审委办公室汇报案件初审意见。案审委成员应发表审理意见,并阐明理由。主持人在尊重多数成员意见的基础上,提出审理结论。
案审委员会对案件的如下内容进行审理:
(1)违法事实是否清楚。包括违法事实是否存在、被调查对象的基本情况和态度、主要违法手段和性质、调查所属期间和措施等,以及税务案件所涉及的数据计算是否准确。
(2)证据是否充分、确凿。包括有无足够的证据、证据间是否相互印证及证据与案件事实的关联性等。oooooo
(3)适用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是否得当,定性是否正确。(4)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6、审理委员会办公室根据审理委员会的审理结论,制作《重大税务案件审理纪要》报案件审理会议主持人审批后,以审理委员会所在机关名义制作税务处理决定书,交稽查部门执行。
7、《重大税务案件审理纪要》的内容应当包括审理的时间、地点、主持人、参加人员、案情、处理依据及审理结论等。
(四)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期限
审理委员会办公室审理的案件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经审理委员会审理的案件应在一个月内完成。案情特别复杂的案件,可适当延长审理时间,但最长不得超过40天。相关文献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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