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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物制品管理制度 汇总(范本10篇)

【导语】生物制品管理制度汇总(范本10篇)由会员“316473824”整理投稿精心推荐,小编希望对你的学习工作能带来参考借鉴作用。

【目录】篇1:生物制品管理制度篇2:生物制品管理制度篇3:生物制品管理制度篇4:生物制品管理制度篇5:生物制品管理制度篇6:生物制品管理制度篇7:生物制品管理制度篇8:生物制品管理制度篇9:生物制品管理制度篇10:生物制品管理制度【正文】篇1:生物制品管理制度

为确保计划免疫工作质量,根据预防接种技术操作规程,制定生物制品管理制度如下:

1、全县生物制品需求计划、采购运输和分发工作,由中心免疫规划管理科负责

2、根据现行的免疫程序,本辖区的总人口数,出生率,各年龄组人口数及疫苗的损耗系数等制订疫苗计划,经主任批准后报上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3、做好疫苗领发记录,详细记载品名、数量、生产单位、批号、失效期、进出数量、结余数量及领发人签名。疫苗的出入账物相符。

4、疫苗的运输、贮存和使用要严格按照有关的温度要求进行,保证疫苗质量

5、按照疫苗的品种、批号分类整齐存放,疫苗纸箱(盒)之间、与冰箱冰柜壁之间均应留有冷气循环通道

6、分发使用疫苗要按照“先短效期、后长效期”和同批疫苗按“先入库,先出库”的原则

7、每次领发疫苗数量应根据使用量和贮存潜力妥善安排;下发给接种点的疫苗要以支、丸为单位,减少疫苗浪费

8、各接种单位使用状况务必按规定向县疾控中心统计上报,随时掌握各种生物制品的使用状况,反映效果和剩余数量,做好统一调配处理,严防积压浪费。疫苗过期或失效应及时做好报损手续并妥善处理。

9、生物制品销售价格由主任审核,物价部门批准。销售收入交由中心财务专项管理。

10、生物制品务必严格按上级规定的对象、剂量、接种方法、时间要求进行接种,杜绝错种、漏种、误种及接种事故的发生

篇2:生物制品管理制度

生物制品(本规定指菌苗、疫苗、血清、类毒素等,不包括体外用诊断用品)及血液制品(包括胎盘血制品)是防病、治病、战备、救灾和临床抢救急需的重要产品。产品质量直接关系到千百万人的安全与健康,务必坚持“质量第一”的方针,实行全面质量管理,生产中务必具备必要的生产技术条件,严格的质量检定制度和严密的科学管理办法。为加强生物制品和血液制品管理,确保制品贴合国家的法定标准,保证人民用药安全有效,特作如下规定。

一、凡生产生物制品、血液制品的单位务必具备以下的条件:

1.有适合所生产品种的工艺要求、合乎微生物操作的实验室,灭菌操作条件及保障安全的生产车间、辅助车间、冷藏设施以及相应配套的设备等

2.有受过严格训练的主管技师以上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熟练的技术操作人员;能解决生产、检定中遇到的实际问题

3.有科学管理的职能机构,保证礼貌生产和正常的工作秩序

4.有健全的检定机构,担负成品、半成品、原材料质量检验,确保制品合格

5.坚持质量第一,制品质量务必贴合《生物制品规程》的各项规定。不具备以上条件和要求的,不得进行生产,产品不准出售、不准使用。

二、生物制品和血液制品的管理权限:

生物制品统一由卫生部直接管理,由部属生物制品研究所生产。其他有特殊需要生产某种生物制品的省、市、自治区和中国医学科学院所属单位,应由省、市、自治区卫生厅(局)、中国医学科学院向卫生部报告,经卫生部批准后方得生产。

血液制品除部属生物制品研究所生产外,省、市、自治区现已有生产并具备第一条规定条件的省、市、自治区血站等单位,在综合利用血液的基础上,可进行生产,但不得超过1—2个生产单位。血站等单位所生产血液制品的质量监督检验,由所在省、市、自治区药品检验所负责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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