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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反映建议加快完善我国药品追溯体系建设

2018年10月,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下发了《关于药品信息化追溯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标志着我国的药品追溯体系正在逐步由“中国药品电子监管系统”向“药品追溯体系”过渡。但调研发现,建设过程中仍然存在诸多问题。

一是建设主体不完整。根据《意见》,制药企业成为药品追溯体系的主体责任方,药品经营企业、使用单位配合主体责任方建设。如果药品流通和使用环节的主观能动性不强,监管就可能成为空谈,药品追溯体系建设也会遇到阻力。例如,我国还没有出台针对医疗机构内部药品追溯体系建设的标准,绝大多数医疗机构的信息系统也没有集成药品追溯体系。据业内人士反映,真正建设起扫码追溯全流程的药企数量有限,大多数药企还在观望中等待。《意见》出台之后,生产端的附码率相对较高,目前,达到95%以上。但是随着药品进入下游的流通环节,扫码录入信息的数量就大打折扣了,只有40%—50%;到了药店和医疗机构,这一比率衰减得更厉害,95%以上的药品“身份信息”有缺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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