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贯彻《中国共产党农村工作条例》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坚持和加强党对农村工作的全面领导,提高新时代党全面领导农村工作的能力和水平,推动乡村振兴走在全国前列,根据《中国共产党农村工作条例》,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全省党的农村工作必须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安徽重要讲话精神,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贯彻新发展理念,落实高质量发展要求,实施长三角一体化发展战略,大力弘扬改革创新、敢为人先的小岗精神,以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为总抓手,加快推进乡村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加快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让广大农民过上更加美好的生活,为全面建设现代化五大发展美好安徽提供有力支撑。

第三条坚持把解决好“三农”问题作为全省各级党组织工作重中之重,聚焦稳定粮食生产,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坚持多予少取放活,推动城乡融合发展,集中精力做好脱贫攻坚、防贫减贫工作,发展壮大乡村产业,扎实推进乡村建设,完善乡村治理机制,走共同富裕道路。

第二章领导体制机制

第四条在中央统筹下,健全省负总责、市县乡抓落实的农村工作领导体制。

第五条在党中央全面领导下,省委定期研究全省农村工作,听取农村工作汇报,决策农村工作重大事项,每年召开农村工作会议,制定出台农村工作政策举措,抓好重点任务分工、重大项目实施、重要资源配置等工作。

第六条省委设立省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在省委及其常委会领导下开展工作,对省委负责,向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和省委请示报告工作。

省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发挥全省农村工作牵头抓总、统筹协调等作用,研究部署中央农村工作大政方针、农村发展重大战略、农村重大改革的贯彻落实,定期分析全省农村经济社会形势,研究协调全省“三农”重大问题,督促落实党中央及省委关于农村工作重要决策部署。

省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由省委书记和省长任组长,不担任政府职务的省委副书记任常务副组长,省委、省政府有关负责人任副组长,成员由省委、省政府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受省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委托,常务副组长可主持召开专题会议研究部署相关工作。

省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应当向领导小组报告年度工作或专项重点工作,加强对本单位本系统农村工作的领导,落实职责任务,加强部门协同,形成农村工作合力。

省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承担省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具体工作,组织开展“三农”重大问题的政策研究,协调督促有关方面落实省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讨论事项、工作部署和要求等。

第七条省辖市党委应当把农村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贯彻落实党中央及省委关于农村工作的决策部署,做好上下衔接、域内协调、督促检查工作,发挥好以市带县作用。

第八条县(市、区)党委应当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管用的工作措施,建立健全职责清晰的责任体系,贯彻落实党中央及省委、市委关于农村工作的要求和决策部署。县委书记应当把主要精力放在农村工作上,当好乡村振兴的“一线总指挥”。

第九条省辖市、县(市、区)党委应当设立农村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协调推进本地农村工作。

第十条加强各级党委农村工作部门建设,做好机构设置和人员配置工作,确保事有人干、责有人负。各级党委农村工作部门履行决策参谋、统筹协调、政策指导、推动落实、督导检查等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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