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强化管控的十五项管理办法
当前,河北省仍处于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期间,疫情仍未结束,我县仍属于疫情中风险地区,为更好服务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根据沧州市人民政府通告要求,结合我县疫情防控有关规定,经县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现制定如下管理办法,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请广大群众自觉遵守县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相关规定,加强自我防护,继续保持戴口罩、勤洗手、勤通风、不聚集、不聚餐、不随意丢弃垃圾等生活习惯,避免交叉感染,保障自身、他人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二、要严格落实以村庄、小区、机关、企事业单位、各公共场所等为管理单元的管理制度,各管理单元均要执行出入登记和体温检测等规定,并设立数字卡口和信息核查员。可通过扫描结尾处二维码自主申报个人健康情况信息,登记后即生成个人电子通行证(二维码),个人信息必须如实填写,个人要对填报信息真实性负责。全县广大群众要进一步增强防控意识,严格遵守凭电子通行证或出入证进出公共场所等相关管理要求。
三、全县各村(小区)要充分利用微信群等方式开展工作,创造条件对辖区内所有村民(居民)(除隔离人员外)实行体温日报(早晨八点)制度(报告有无发热人员,城区街道办、包联单位严格落实执行)。继续落实出入村庄(小区)的人员登记、检测体温等措施,重点排查四类人员(湖北来献和献县去湖北返献人员,与上述两类人员的密切接触者,与确诊病例和疑似病例的密切接触者,所有发热人员),发现后及时报告。
四、各村(小区)居民临时出行(非购物等原因)必须由村委会、小区包联单位和居委会出具出行证明,报告事由、行程、起止时间等。开具证明,必须坚持谁审批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原则,确保证明真实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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