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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秀共产党员个人先进事迹

老百姓爱他,爱他公正无私,一心为民;不法分子恨他,恨他秉公执法,刚正不阿;亲戚朋友怨他,怨他不近人情,不顾家庭。他以自己的实际行动,生动诠释了新时期共产党员的先进性内涵。他就是优秀共产党员偃师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徐继轩同志。

徐继轩,1991年任偃师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至今,先后被上级院记一等功一次,三等功六次,被河南省政法委和河南省人事厅授予“优秀政法工作者”、被洛阳市院授予“十佳检察官”、洛阳市委市政府评为“十佳人物”等称号。

一、“让老百姓体验到法律的公正,是我人生最大的追求。”

在工作中,徐继轩把“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作为自己人生的最高追求,以自己为民执法,公正执法的行为,使老百姓体验到法律的公正。

在司法实践中,他发现村民自治组织有些主任、会计、出纳,账目长期不公开、贪污侵占、挪用公款,引起群众上访不断,而查处时他们却隐匿、毁坏会计资料,逃避打击,法律追究但主体模糊,成了法律的盲区,涉嫌此罪的犯罪分子往往容易逍遥法外,严重影响社会稳定。他认真学习了《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条和《刑法修正案》,认为此类主体应为一般主体,应依法打击,但在与公安局、法院等部门协调时,他们持不同意见。为此,他亲自带队,和公安、法院等有关同志,专程赶赴北京,拜访咨询了全国人大法工委、最高人民检察院研究室、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公安部法制局有关专家等,得到的明确答复是:此罪的犯罪主体属于一般主体,任何单位和个人隐匿、毁坏会计资料,情节严重的,均构成犯罪。国家机关领导和专家学者高度赞扬了他的认真态度和对人民负责的精神。此法律条文在后来综合治理庞村镇辛庄村、府店镇参驾店村、首阳山镇龙虎滩村时,都得到运用,共挽回经济损失120余万元,广大群众拍手称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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