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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促进建筑业企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扶持办法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印发贯彻落实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意见重点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建市〔2017〕137号)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工程建设管理改革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皖政办〔2017〕97号)《宣城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建筑业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宣政秘〔2018〕104号精神,进一步做大做强全县建筑业,提高建筑企业综合实力和竞争力,更好地发挥建筑业在全县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结合我县实际,现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

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引进和在本县注册成立并取得资质的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施工企业及个人、民营投资商。

支持方向。本办法支持施工企业资质晋升、拓展县外建筑市场和引进的建筑施工企业以及个人、民营投资企业与本县施工企业合作等。

第二章优化发展环境

建立统一开放市场,严禁在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外对建筑业企业设置的不合理准入条件;

严禁擅自设立或变相设立审批、备案事项,为建筑业企业提供公平市场环境。

积极推行“互联网+政务服务”,大力提升营商环境,进一步简化、优化行政许可事项办理流程,实行一站式网上审批,提高行政审批效率。

根据建筑企业发展需求,选择适合地块,规划建设建筑企业总部基地,引导建筑企业集中发展,做大做强。适时安排一定数量的土地,用于解决建筑企业办公、仓储、生产、科研用地,参照工业企业供地的优惠政策,给予安排用地。积极鼓励、合理引导建筑企业建设建筑企业总部大厦,提高产业集聚发展水平。

第三章推动产业发展

加大对我县建筑企业晋级创优的扶持力度,在资质增项、升级办理上予以倾斜和奖励,积极培育打造建筑业龙头企业和企业集团。对初始注册地在本县的现法人建筑企业晋升为总承包特级的企业奖励50万元;

晋升为总承包一级的企业奖励20万元;

晋升为总承包二级的企业奖励10万元;

晋升为专业承包一级的企业奖励10万元;

晋升为专业承包二级的企业奖励5万元。对新增公路、水利水电、电力、桥梁、隧道、消防设施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每增一项一级承包资质一次性奖励5万元,每增一项二级承包资质一次性奖励3万元。奖励资金由县财政局列入预算,用于经营场所、“企业总部”、“企业基地”建设或购置工程机械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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