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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障局疫情防控期间社会保险经办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2-03

上海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中央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决策部署,保障企业在疫情防控期间的正常生产经营秩序,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社会保险经办工作的通知》(人社厅明电〔2020〕7号)要求,现就本市做好疫情防控期间社会保险经办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可延长社会保险缴费期

因受疫情影响,本市社会保险参保单位、灵活就业人员和城乡居民未能按时办理参保登记、缴纳社会保险费等业务的,允许其在疫情结束后补办。参保单位逾期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向本市社保经办机构报备后,不收取滞纳金,不影响参保职工个人权益记录,相关补缴手续应在疫情解除后三个月内完成。

二、确保各项社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发放


(未完,全文共1269字,当前显示393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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