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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社保系列措施全力服务保障疫情防控工作

为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以及北京市委市政府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的重要决策部署,始终牢记人民利益高于一切,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第一位。市人力社保局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做好疫情防控期间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相关工作的通知》,从就业、社保、人事人才、劳动关系等各方面做出工作安排,打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系统疫情防控工作组合拳,要求全系统和各相关单位提高政治站位,狠抓疫情防控工作落实,坚决做到守土有责、守土担责、守土尽责,全力做好疫情防控期间各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作。

一、企业应依法履行劳动合同,保障职工权益

《通知》明确,疫情防控期间,企业应依法履行劳动合同,保障工资支付。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者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企业应当视同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其工资,不得解除劳动关系。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另外,对企业要求职工通过网络、电话等灵活方式在家上班的,按照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支付工资。

在保障工资支付的同时,企业要合理安排职工休息休假。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2020年1月31日至2月2日期间,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和提前结束休假复工的职工,企业应当安排其同等时间的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工资基数的200%支付加班工资。如果用人单位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经与职工协商一致,可以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待岗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符合条件的企业,还可按规定给予失业保险费返还。

疫情防控期间,本市还将加强劳动人事争议预防调处。加大劳动人事用工政策宣传,引导当事人将协商、调解作为解决争议的主要途径。充分发挥互联网+调解平台作用,结合微信调解、电话调解、视频调解等非当面沟通方式,及时化解纠纷,减少当事人往返和聚集次数。因疫情影响的劳动人事仲裁案件,可中止审理,待相应情形消除后及时恢复审理。经与当事人协商同意,优先采取电子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送达法律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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