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清单
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清单
序号
责任
责任内容
名称
一
具备安全生产条件
1.企业应具备本表所列安全生产条件(主体责任);
2.企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设备、设施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有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要求。
二
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1.依法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并将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管理范围、内容、要求分解到各部门、各岗位,明确责任人员、责任内容和考核奖惩标准;
2.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相应的机制,加强对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保证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
三
制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1.安全生产管理制度:(1)安全生产例会等安全生产会议制度;(2)安全生产检查制度;(3)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制度;(4)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和管理制度;(5)安全生产奖励和惩罚制度;(6)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7)具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设备和设施的安全管理制度(注:只要存在具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设备和设施,就应当建立相应的制度);(8)危险作业管理制度;(9)危险物品安全管理制度(注:如涉及有关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废弃物处置的,应当按照对应的有关规定,制定相应的制度);(10)隐患排查治理和建档监控制度;(11)领导干部和管理人员现场带班制度;(12)安全生产责任考核制度;(13)作业场所职工安全卫生健康管理制度;(14)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15)其他保证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
2.根据本企业特点,分专业、分工艺制定各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四
保证安全生产资金有效投入
1.保证企业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须的资金投入;
2.有关企业按照国家财政、安监部门的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
五
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1.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2.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一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一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3.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以及金属冶炼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任免,应当告知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4.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以及金属冶炼单位应当有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鼓励其他生产经营单位聘用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5.从业人员在100人及以上或年主营业务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矿山、建筑、交通运输、危险化学品、金属冶炼等行业,以及粉尘涉爆、涉氨制冷、船舶修造等领域的企业应当试行安全总监制度;人数偏少、组织机构简单但年主营业务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化工企业应当赋予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安全总监的职责;
6、规模以上或从业人员100人以上的建筑、交通运输、危化品、金属冶炼、粉尘涉爆、涉氨制冷、煤气作业、构成重大危险源、船舶修造以及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的化工等十大行业领域的企业必须配备安全总监,作为企业领导班子成员,享受本企业副总或总工程师、总会计师待遇,可以由分管安全生产的副总兼任,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聘任,聘任的必须要到岗、在岗。
六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必须三同时
(未完,全文共5472字,当前显示1471字)
(请认真阅读下面的提示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