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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法律适用的概念三篇

法律适用的概念篇一法律适用通常指国家司法机关根据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运用法律处理案件、解决纠纷的活动。应注意的是,仅就适用一词而言,它有时指司法机关运用法律处理案件的活动,有时则泛指法律的实施和运用活动。在中国,司法机关包括人民检察院(检察机关)和人民法院(审判机关)。

法的适用有两义:

①指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社会团体和公民实现法律规范的活动。中国法学界一般称这种意义上的法的适用为法的实施。

②指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依照其职权范围把法律规范应用于具体事项的活动,特指拥有司法权的机关及司法人员依照法定方式把法律规范应用于具体案件的活动。在中国,法的适用通常指司法适用。

司法权掌握在何种国家机关和人员手里,在不同的历史时期、不同的国家而有所不同。奴隶制社会和封建制社会,一般地说,君主独揽行政、立法、司法大权,他不仅有最高立法权,还掌握最高司法权。在中央虽然也设立专职的司法官员,但一些重要案件的审理,要同行政官共同行使。在地方,地方行政官一般兼理司法,更是司法与行政相融合。

关于适用法律浅谈篇二我们先来探讨一下司法解释的问题。一般来讲,就审判决定中所引用的法律来讲,就是在该案的审判中应当适用那一法律中的那一条那一款来定论,以此为判决的。适用法律的正确与否,是决定这一案件命运之所在。如果适用法律错了,就会严重影响当事人的权益,就会影响司法案件的公正性。我们所有法官,都来不得半点马虎之行为,都要对当事人负责,都要对法律负责,都要对人民负责。

就司法解释来看,这是指国家最高司法机关在适用法律过程中对具体应用法律问题所作的解释。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审判解释对各级人民法院的审判是有约束力的,是办案的依据之一。检察解释,是指最高人民检察院对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问题所作的解释。这种解释对各级人民检察院是有普遍的约束力。这里讲的,就是我们平常讲的两高司法解释。当然,还有以下几种解释:

一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法律中需要进一步具体明确的问题所做的解释叫做立法解释;

二是国务院及主管部门所做的解释叫做行政解释;

三是我国的法定解释仅是指立法解释、司法解释、行政解释

我们不能将这些概念混淆了。就司法解释讲,就是依法有权做出的最具有普遍司法效力的解释。广义上可以指向每一个法官在审理案件时每一件案件,都要对法律作出理解,并具体予以适用之。只有对法律做出正确的理解,才能作出公正的裁判,否则,就会出现适用法律不当的问题,就会在曲解事实的基础上作出错误的裁判,就会影响审判的公正性。我们所讲的,就是会涉及到每一个案件的问题,而不仅仅是指某一个某一方面的案件问题的适用法律,都应是根据案件的事实和性质来进行的,而不是偏离事实,更不是什么游离于事实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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